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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民间,风险]经济新常态下民间融资风险处置研究
[常态,民间,风险]经济新常态下民间融资风险处置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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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民间融资风险处置研究
摘
要:近年来,我国多个民间融资活跃地区出现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跑路”等事件,
民间融资风险凸显,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区成为重灾区。本文在归
纳典型地区民间融资风险处置举措的基础上,深入剖析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中存在的难点,
以期对防范和处置民间融资风险提供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民间融资
;
风险处置
一、典型地区民间融资风险处置举措
(一)加强分析预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地区在民间融资风险
爆发初期,都采取措施对民间融资风险进行了分析预警,及时提示各单位防范民间融资风
险演变为非法集资,防止民间融资风险向金融体系传递。同时,在应对民间融资风险时始
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统一口径、统一形式,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
度,防止负面舆论引发公众的恐慌。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合理引导公众预期,
提高投资者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二)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一是鄂尔多斯市于
20
12
年
6
月
5
日发布的《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成
为我国首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放贷人只
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
;
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
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
和专业化发展
;
规范民间借贷纠纷,即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发起成立鄂尔多斯市民间
借贷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配合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投诉问题
;
设立由民间
借贷协会发起、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民间借贷风险基金,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
置机制和行业自救机制。
二是温州市于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全国首部金融
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民间
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
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
;
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
;
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
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处理民间融资
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备
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
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
;
情
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一个亮点就是
创新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两种融资模式。此外,《条例》和《实施细则》还对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二是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于
2012
年
11
月
18
日开业并运营,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的有限责任公司,是鄂尔多斯市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的子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主
要职能和服务项目有:收集和发布借贷供求的各类信息
;
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
;
发布本市不
同时期的民间借贷指导性利率
;
邀请银行、小贷、担保、典当、公证、法务、评估、支付
结算等组织机构入驻中心,根据借贷当事人意愿,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民间借贷提供
完备的法律服务
;
为借贷当事人提供规范借贷合同文本、合同公证、交易支付结算和登记
备案服务
;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各类信息
的安全。
三是陕西神木县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正式运行,工作职能是:规范民间借
贷行为,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
;
加强政府对民间借贷的宏观把控,为地方政策的
制定和执行提供信息依据
;
提供资金利用率,加大对支柱产业、朝阳产业的支持力度
;
运营
神木金融网,借助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
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真实、
有效、合法的国内民事经济证明服务
;
开设中小企业服务区,帮助解决中心企业融资困难。
(四)分类对待,科学处置,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鄂尔多斯市根据民间融资关系实
行分类处置措施,第一类是进入崩盘的,即资金链临近断裂的融资人,摸清大部分资产,
掌握其活动状况,在适当时候作为典型打击,要求扣押其护照,冻结资产,清偿本金,特
别是对
5000
万元以上的融资者进行“居住监禁”,防止其外逃。第二类是信誉度、抗风险
能力较差的,将其列为融资“黑名单”,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定期、不定期进行查账、询
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类是信誉度、抗风险能力一般的,列为融资重点调查对象,
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警告,限期缩小融资额度和规模,监控资金去向。
二是榆林市按照“区分性质,分类处置,一案一策”原则,对非法集资保持高压态势,坚
决依法打击。第一,对非法集资用于个人挥霍享受、中饱私囊、侵害群众利益的,从严、
从快、从重依法打击和处理
;
加大资产追缴力度,帮助参与集资的群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
失
;
对采取暴力和变相暴力手段讨债或以高价抵顶财物的,坚决予以打击。第二,对具有
生产能力的融资主体,加强对其服务协调,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和资金链条状况,提高银企
对接的履约率,引导企业帮扶等措施,协力度过难关。第三,对一些讲诚信、有偿还能力
的借贷主体,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促进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引导其合法经营,依法管理,
妥善处理好借贷问题。第四,从严查处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司法机关对公务人员参与
非法集资又背后煽动群众群访以达到个人目的、影响稳定大局者依法严惩。
二、规范民
间融资行为中存在的难点
(一)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和衔接性。我国法律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
定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且不乏存在冲突之处。一些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
融资行为,按照《贷款通则》、《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
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被取缔。相关法律法规的零散、笼统、模糊,使
得相关部门不能很好地掌握相关规定,极易陷入“一放就乱、一打就死”的怪圈。
(三)民间融资强制登记备案约束力较弱且依据不足。由于民间融资大多处于不公开状态,
如果不使其浮出水面,就难以找到实施监管的对象,也就无从谈起规范、引导和监测、监
督,到头来发生风险,只能是东一榔头西一棒,处于到处“救火”的状态,不能从根本上
解决问题。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与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相比,不仅要对
场内交易进行登记备案,场外达成的交易也应到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但实际情况是场内交
易冷清,场外交易登记备案的也寥寥无几。《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第
10
条
规定,民间借贷达成交易后,借贷双方应提供合同文本及摘要,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备案。同时,该暂行办法第
31
条规定,人民法院优先受理经登记备案的借贷当事人起诉案
件。但这些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因为即便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借
贷纠纷,只要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因此该暂行办法有关民间借贷
要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约束力并不强。继温州、鄂尔多斯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后,
全国一些地方也成立了类似机构,但整体效果有限,突出表现为民间借贷双方对登记备案
积极性不高,进场登记的民间融资笔数和金额均较少,主要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约束和强
制登记备案的依据不足,借贷双方未能从中受益,且考虑隐私信息被公开等因素。
(四)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风险相互交织,难以监管。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的风险
传递路径主要表现在,民间融资主体既有民间资金又有银行贷款,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无法
归还债务,部分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采取从民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进行借旧还新。
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了解到,其大部分业务都是作为过桥资金放
贷给个人或企业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然后个人或企业再从银行贷款偿还民间借贷,实现信
用增信和降低利息支出的双重目标。当前对民间融资的外部监管较为薄弱,没有明确专门
的机构对民间融资活动实施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是未能形成有效
的监管合力,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对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
风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三、对策建议
(一)采取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方式,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一是从国家层面加
快制订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方面的立法,应对民间融资活动重要事项,如借贷主体、交易方
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风险控制和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以便确定民间融资
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二是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基层创新的作用。鉴于各地民间融资活动存在差异性,由各级
地方政府在不违背国家民间融资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
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如规定民间融资的利率区间、融资方式、资金投向,多少金额以上
的民间融资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等,制订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处置机制,建立
起完整的民间融资管理法规体系。
(二)建立权责清晰的监管架构,完善民间融资监管体制。一是树立分类监管的理念,明
确监管主体职责和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实现监管的无缝隙对接。对小额贷款公
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
整顿”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的权责,完善风险问责机制。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加快监管方式转变。按照合法性和审慎性原则,完善对民间融资中介
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规定。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资
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三是加强民间融资自律管理。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行业风险准备
金制度等方式,作为法律监管的重要补充手段,提高民间融资行业的自律意识和水平。
(三)优化民间融资运行环境,引导民间资本流入实体经济。一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商业
银行增资扩股,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改制或股权融资
;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
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二是加快存款利率改革步伐,用市
场手段优化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金融机构与社会之间合理、
有序的流动,进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三是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导向,引导民间资
金流入实体经济,在提高居民、企业对民间融资认识的同时,加大对民众的投资风险教育
和法规教育,引导其科学理性投资,做好风险提示,帮助市场主体和社会大众树立融资风
险意识。
本文来源:
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8df1ba403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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