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8〕28号)等有关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各类行为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包括: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其中,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合作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工作,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结果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缴存单位、关联单位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等基础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
(四)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五)其他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认定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 缴存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应当列入守信激励对象名单:
(一)以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三)遵守信用承诺制度;
(四)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九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
(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
(三)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二)曾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诉讼的,或因其他诉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
(三)应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缴存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应当列入守信激励对象名单: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遵守信用承诺制度;
(三)积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四)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二条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
(一)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不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检查;
(三)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
(二)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
(三)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四)以虚假材料或信息注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等业务;
(五)应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关联单位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应当列入守信激励对象名单:
(一)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及合同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合作义务和责任;
(二)遵守信用承诺制度;
(三)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五条 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
(一)不按照合作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四)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一)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二)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三)应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评定为A级的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适用下列激励措施:
(一)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
(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要求,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评定为B级的信用主体,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惩戒措施。
(一)评定为B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暂停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资格;
2.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
3.取消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二)评定为B级的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
2.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3.取消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定为C级的信用主体,除适用第十八条所列惩戒措施外,按其类别还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评定为C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通报严重失信个人所在单位;
2.涉及诉讼的,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
3.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二)评定为C级的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通报严重失信单位所属上级监管部门;
2.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
第二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系统业务记录、信用信息记录、执法检查记录等信息综合分析,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信用主体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信用评价异议或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信用主体的相关信息,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信用主体损失严重的,依法予以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并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8db1895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93e62b6.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