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打闹导致的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广播稿

发布时间:2020-05-03 07:03: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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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欢迎大家准时收听本周的“校园安全之声”节目,我是:

本次节目的主题是课间打闹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1、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11.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

2、带蛇进教室,把同学吓成精神病

李某(女,15岁)与张某(男,17岁)均为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某日晚自习前,张某将一条蛇带到学校玩耍。张某出于恶作剧,将蛇放在李某的手臂上,李某当场就吓得尖叫着跑出教室,被课桌绊倒。同学将其扶起,李某大哭着跑出了教室。老师点名时发现李某不在,便向同学询问,得知李某被蛇吓后跑出教室一直未归,即刻通知其父母一起寻找。次日凌晨,才找到无目标游走的李某。后经某医科大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李某患了心因性精神障碍,其发病与被惊吓直接相关。为此,李某用去医药鉴定费用6000元左右,李某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3、今年524日上午课间,宋星与同班同学张高在教室内嬉闹,争抢一削尖的竹笺,张高松手后竹笺反弹,将宋星左眼刺伤,导致左眼完全失明。

4、一天傍晚,李田德和几个男孩看到易飞霞等5个女孩在打牌,于是就走过去看。几个男孩子都很调皮捣蛋,后来竟和女孩子们吵起架来。随后,几个男孩子都跑到距离牌桌七八米远的地方玩,包括李田德在内的男孩子还在叫着女孩子们的绰号。几个女孩觉得不耐烦了,于是就扔石子打他们。没有想到,一粒拇指大小的石子打中了李田德的左眼。据医生诊断,李田德的左眼现在只有光感,视力已基本丧失。法医鉴定,认定李田德左眼所受到的伤害属重伤。

5打扫卫生坠楼死亡

2014113下午下午4时许,杨晖在与同学们擦洗教室玻璃时,不幸从二楼坠下,瞬间离开了人世,离开了校园,离开了老师、同学、亲人……

620031229上午课间休息时,巴蜀中学13岁的小江(化名)和同班同学14岁的小明(化名)在教室外走廊上玩耍打闹。小江正蹲下系鞋带,小明突然骑到小江的脖子上。第二天晚上,小江喊颈子痛,家长带他去看医生。20049月,经重庆法医学会鉴定,小江被骑导致颈椎234错位,目前颈部功能部分丧失在25%以上,属于9级伤残。小江认为,小明的行为造成了他身体的巨大伤害和精神影响,要求小明及其父母赔偿6.4万余元,包括精神损失1.5万元。而学校疏于管理,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小明认为,没有证据能证明他伤害了小江。同时,巴蜀中学辩称,两名学生打闹的行为是在课间休息时间,发生的地点在过道即公共区域,与学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学校的管理制度规定学生课间不能打闹。法院认为,有证人证言能够佐证小明致伤小江的事实。小明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能够辨别其行为的危险性,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其事发时不满18岁,由其父母承担。鉴于小江因伤致颈部功能部分丧失,心理受到创伤,判小明父母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判小明父母共赔偿5.6万余元。由于小江的受伤是在下课后的休息期间,巴蜀中学对于小明突然骑上小江颈子这一突发事件,显然无法预料和制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86ba37d5a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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