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绿化委挂牌古树的行为定性 - 兼论《刑法》第344条和第345

发布时间:2020-08-03 09:31: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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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绿化委挂牌古树的行为定性 ——兼论《刑法》第344条和第345条的适用

杨辉刚* 钟会兵*/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期】2019(000)010

【总页数】4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611230]

一、基本案情

2018914日凌晨,施某某组织张某某、杨某某等人非法砍伐四川省CW镇某社区一棵绿化委挂牌楠木树,连夜由唐某某开大货车将被伐楠木运离案发现场。2018916日,施某某等人伪造《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等手续,作价13万元将涉案楠木卖给木材收购商刘某某。经查,该楠木树由C市绿化委挂牌保护,案发后该市绿化委证明被砍伐的树木系楠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级别为II级。2018926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森公司鉴(植物)字【201846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上述楠木树属樟科(Lauraceae)楠属(Phoebe)细叶楠(Phoebe hui),树龄160年,不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0181023日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1份,证实涉案被伐树木立木蓄积为5.239m3。同日,四川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关于明确C市树龄160年的树木为古树的复函》,载明涉案树木的树龄达到160年,属于树龄100年以上的古树。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施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政府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谋取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施某某等人的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类犯罪(包括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两者属于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按照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以盗伐林木类犯罪定罪处罚。因涉案林木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当以盗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罪,追究施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800cc6946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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