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国有企业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甲方名称:企业性质: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企业法人签字:(盖章)年月日乙方名称:职工人数: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一方和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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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职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职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条工会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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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企业或者职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条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在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采取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工资按当年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确定,效益工资根据劳动技能.工作量.企业效益等多方面考核后确定。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工资协议。
第五条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日.周)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企业在每月日前(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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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企业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六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