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国有企业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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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国有企业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甲方名称:企业性质: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业法人签字:(盖章)乙方名称:职工人数:工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第一条职工一方和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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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职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职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条工会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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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企业或者职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条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在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采取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工资按当年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确定,效益工资根据劳动技能.工作量.企业效益等多方面考核后确定。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工资协议。
第五条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周)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企业在每月日前(遇节假.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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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企业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六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职工因工负伤,享受100%工资待遇。
第八条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门和岗位的职工,以及工作性质特殊的职工在周六.周日工作,或晚上工作,或轮流换班,或在弹性时间工作,采用不定时工时制,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工会。
第二条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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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一条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企业拒绝,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因生产设备及工程抢修.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二二条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第二三条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
第二四条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制度,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发放特殊劳保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一次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第二五条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发放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对特殊的作业环境企业必须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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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业告知,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设立必要的劳动作业休息场所;按时发放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六条企业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对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七条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及实施技改工程时,应该同时建设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二八条工会积极配合企业对职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每年组织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九条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企业制订安全生产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为本集体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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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一条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一次向职代会专题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章保险福利
第三二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率达到100%,并将职工和企业缴纳保险费情况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以到企业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三三条企业依据职工自愿.企业支助支持.工会组织发动的原则,组织职工参加全国..市总工会兴办的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由企业福利基金.职工个人缴纳相结合,互助保障计划实施情况每年向职代会报告。
第三四条企业按规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企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五条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同时,不断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合同期内为职工办好以下几件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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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第三六条为保证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面履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与工会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名职工代表和名行政代表组成,召集人由双方轮流担任。
监督检查小组应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双方首席代表每半年通报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根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时间和次数)将集体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结果.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七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日起至止。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三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1.企业破产.解散.被兼并;
2.本合同条款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条款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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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企业续订集体合同程序:
(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
(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
(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第九章
第四一条企业依据本合同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劳动安全与卫生专项协议》等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二条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三条本合同自劳动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公布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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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721fd8f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8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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