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推荐]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8 17:01: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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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145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11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20063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6bf5987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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