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4 15:27: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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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 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xx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 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xx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饲养管理。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畜禽实行全进全出。

(五)卫生防疫。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六)无害化处理。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七条备案程序。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登记备案,发给畜禽养殖代码。

第八条档案资料。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种畜场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携带。

(三)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xx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按农业部规定文本填写。

第九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申请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当地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发放畜禽标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备案内容的申请。

第十一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1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符合《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达到省政府规定规模标准的村屯居住区以外的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养殖单位。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省、市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根据《辽宁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认定办法》,省级、市级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认定工作分别由省、市两级负责。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和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认定工作可委托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程序申请备案:

(一)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施工前20日,畜禽养殖者应将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一式3份,报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下达整改意见。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基础设施建成后15日内,畜禽养殖者应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附后)和平面图,一式3份。

(四)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备案登记,核发畜禽标识代码。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有兽医室,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5.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6.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第七条下列区域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予备案: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八条畜禽标识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标识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畜禽标识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在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市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省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十条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未按照规定期限整改的,注消其备案和畜禽标识代码。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文件编号:川畜食函[xx]52

第一条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个人,凡符合备案条件者均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品种统一,具有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环保等配套设施。要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域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养殖规模

1、畜禽养殖场

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

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

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万羽以上;

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只以上;

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

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

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蛋禽存栏在xx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5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出栏1000头以上、家兔存栏xx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二)建设规范

1、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农户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

2、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3、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xx米以上。

5、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四)防疫条件:

1、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2、有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区,与生产区保持一定的距离或相对独立。

(五)环保设施

1、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净道主要用于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等废弃物出场。

2、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环保处理设施。

(六)饲养管理

1、用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2、在生产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

3、同一场和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4、规模畜禽养殖场饲养畜禽实行全进全出制。

(第1页共2页)

1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七)档案材料

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饮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见附表)。

(二)乡镇畜牧兽医站收到备案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本规定的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xx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四川省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第2页共2页)2

第四篇: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5户以上,生猪存栏500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15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xx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xx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饲养管理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畜禽要按整栋圈(禽)舍为生产单元实行全进全出制。

(五)卫生防疫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并持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六)无害化处理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七条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向所在县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报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场址地理位置和场区布局示意图,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报送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

(二)资料审查。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合格的当即接受申请,不合格的当面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备案。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畜禽种类、养殖数量、配套设施、防疫设施、饲养管理、环保设施和养殖档案等。

现场核查合格的,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公告。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予以备案并发放畜禽养殖代码,同时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放畜禽标识。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档案资料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种畜场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携带。

(三)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xx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按农业部规定文本填写。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备案内容的申请。

第十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1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司。

第十二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申请备案而未备案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不得发放养殖代码和畜禽标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办字[xx]17号【发布日期】

xx-03-03【生效日期】

xx-03-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

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字〔xx17xx3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44号)和国家经贸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国经贸电力〔xx8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一、关停的范围和进度

(一)按国家规定时限立即关停以下小火电机组。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以大代小)项目中已明确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含2.5万千瓦)且服役期满20年的凝汽式机组。

xx年底前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低压和中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

xx年底前基本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

(二)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电厂中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常规燃煤、燃油机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合同签订的运营期限逐步予以关停。对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的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建设的小火电机组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xx44号文件下发以前新改制为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电厂中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火电机组,属关停范围的,应按规定时限关停。

(三)符合国家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在关停之列。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但实际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列入常规燃煤燃油机组的关停范围,按规定限期关停。对目前未能完全但已基本符合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条件的小火电机组,可视情况给予1年以内(从下达整改通知开始)的整改期,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关停。对隐瞒真实情况,假冒热电联产、综合利用之名逃避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关停,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自备电厂一般是“指不实行独立核算”其发电量是自发自用,并网不上网(指不向电网送电量)的电厂。这类电厂中属于纯凝汽式的燃煤燃油机组,电网供电条件又比较好,一般应按规定时限关停;对其他自备电厂,根据所属工厂生产工艺情况、自备电厂机组类型、投产时间、运行效益等综合因素,确定关停时限。

(五)所有被保留继续运行的小火电机组都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尚未做到达标排放的电厂,要按照政府制定的达标规划,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由下达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下达停产通知。

二、

二、关停计划及实施

(一)关停计划体现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总负责并做最后裁定,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

(二)制订年度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实施。

(三)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级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下同)等有关部门在xx年上半年对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进行核查和确认(具体技术指标的检测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规程等另行下发),确认结果报国家经贸委备案。被确认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的机组由省经贸委颁发合格证书。

热电联产机组运行实行以热定电,严禁纯凝汽发电,并应符合下列指标:电厂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平均大于100%;单机容量5万千瓦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大于50%。

综合利用机组是指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以国家鼓励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垃圾等低热值资料和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等综合利用资源的发电工程。其中燃用煤矸石电厂其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每千克应不大于12550千焦(每千克3000大卡)。燃用高硫煤矸石电厂,必须采取脱硫措施,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小火电机组的技术检测,按省有关规定收费,由被检测单位支付。

(四)在完成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认定的基础上,制定我省xxxx年小火电机组的关停计划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由省经贸委对关停机组发布关停通告,省级电力公司对关停机组实行解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定关停电厂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物价部门对确定关停电厂核销其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各市经贸委对关停机组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以下特殊情况,关停时限可以在原关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但必须由市经贸委严格把关提出报告,由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1.地处边远地区、孤立电网、与主网联系薄弱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后对当地(企业)电力正常供应有影响的。

2.一厂多机的,属于被关停的机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里分期分机逐步关停。

三、

三、对拟建和在建以及运行小火电机组的管理

(一)强化小火电项目的审批程序。在关停小火电机组期间,所有新建小火电机组的审批应首先由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再按原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二)纯凝汽式的常规燃煤燃油小机组一律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自备电厂不准批准建设,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重复建设自备热电厂。

(三)对在建的小火电机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格清理。凡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及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火电机组,审批部门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的不予并网,不予核准电价,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四)运行的热电联产机组实行以热定电,不得纯凝汽发电,电网经营企业不应规定其利用小时数;综合利用机组的调峰应按照国务院国发〔xx36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列入关停范围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前,应严格控制发电量,属于省网调度的机组其利用小时数由省经贸委会同电网经营企业研究制定,属于市、县调度的机组由市经贸委会同各市供电公司研究制定,调度机构以此确定调度曲线。

(五)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前,必须燃用含硫小于1%的燃料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此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

(六)对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加强监管。由各市经贸委牵头负责本区域内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参数的检查和统计,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这些机组进行抽查,抽查面一般不少于30%,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要控制发电量。逾期仍不合格,收回其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合格证书,并按常规机组予以关停。

(七)对符合国家政策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项目,在立项和并网等方面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

四、做好有关配套工作,为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

(一)省经贸委会同省级电力公司做好发电量计划和电力电量调度平衡工作,切实保证小火电关停地区和企业的电力正常供应。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带来的用电缺口,由各市经贸委、三电办于每年12月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因地制宜,多种途径,保障生活,保持稳定”的原则,按企业隶属关系妥善解决。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电厂应优先招聘关停机组的下岗分流人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监督落实。

(三)被关停机组的债务原则上应按资产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由出资者或债务人负责偿还。老旧机组替代改造、热电联产改造或综合利用改造的项目,应合理承担其替代机组的债务。

(四)经贸委、电力、物价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研究制定由电网大机组代发电量偿还被关停小火电机组债务和解决人员安置费用的办法。

(五)实行小火电机组关停与改造相结合。在小火电机组改造中,应优先选择“以大代小”替代改造,并原则上实行“先停后改”。进行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改造的,要符合国家的能源政策,并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常规燃煤机组改造为循环硫化床机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改造价值:单机容量原则上达到5万千瓦;机组类型为高温高压;改造后的机组符合环保要求。所有小火电机组的改造项目都要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局或冀北电力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报国家经贸委审批。防止不符合改造条件的机组盲目改造或借改造之名逃避关闭。

五、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成效

(一)为加强对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领导,省成立了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比较多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各市经贸委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小火电机组关停进展情况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汇总后向国家经贸委和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关停计划执行情况。

(三)充分发挥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关停情况,对关停不力,未按要求完成关停计划的地方、单位进行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关停工作取得成效的单位、个人将予以表彰。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608ad0e0a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f9.html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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