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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商品&服务名称
概述
商品分类(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划归为若干类,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编成表册.目前世界上商品分类表有两类,一类是本国独立实行的商品分类表,另一类是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表.
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影响到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相应影响到对商标权的保护 国际商品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是在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目际分类尼斯协定》确定的,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目前有33个国家正式加入尼斯联盟,有80多个非尼斯协定成员国采用国际商品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参加该协定的创始,在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约》尤其在1993年7月1日中国大陆实施商标法修改案后,开始采用国际服务分类。尼斯协定主要规定的是商品与服务分类法,最新版本将商品分为34类,服务项目分为11类,为商标检索、商标管理提供了方便,影响日渐扩大。弊端也很严重。1994年8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正式适用商品国际分类表。国际商品分类1987年印制成册,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19次、第20次会议对第8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第9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国际商品分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分类, (2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 (3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 (4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由几种不同的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划分类别, (5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归为一类. 国际商品分类是在总结、吸收了许多国家商标注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完善起来的,它为各国商标的检索、申请和档案管理提供了统一工具,为实现商标国际注册创造了条件.了解商品分类的依据,有助于确定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避免过宽或过窄,例如,几个商品同属一类,只
要申请一个商标就可以了.如果每个商标只申请一种商品,不利于扩大使用,但申请范围过宽,又会因有些商标不能及时使用而带来麻烦. <中国企业申请出口商标注册范围过窄,而造成权利被侵犯的案例>
中国的A企业将"飞跃"牌商标注册于某国第34类("加工或未加工的烟草、烟具、火柴"的某些商品上,但该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只把其商标用于烟斗所用的烟草上.后来,某国B企业在香烟上开始使用与"飞跃"商标类似的"飞鱼"商标,并向该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同时提出证明:在该国的大部分地区"飞鱼"牌商标现在已对他的商品而不是对A企业的商品具有显著性.经审查,该国商标主管机关允许B企业注册其商标,并经B企业请求,禁止A企业在香烟上使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