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发布时间:2016-05-19 09:59: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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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贷前调查工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各类贷款、融资、贴现、信贷证明、担保、反担保等

第三条 贷前调查是所有信贷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信贷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直接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条 本规范规定了贷前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特殊信贷业务,应按照各业务品种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调查内容。

第二章 贷前调查的原则

第五条 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和分级别调查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通过座谈、现场查看、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任何人员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确需作原则性修改,应另附说明。

分级别调查原则是指根据单户信贷业务余额的大小,分级组织信贷调查。调查权限如下:

1、所有信贷业务,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赴实地考察(条件允许的由风险经理陪同);

2、申请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风险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

3、申请借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单位部门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

4、申请借款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总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

5、情况复杂、风险难以判断的,申报单位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邀请审会委员赴实地考察

第三章 贷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

第六条 贷前调查需收集下列资料:

(一)业务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担保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三)属于特殊行业的,应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证书要在有效期限内(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人开户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六)申请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面签);

(九申请人、担保人的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有效,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原件、面签);

(十二)申请人、担保人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十三)抵(质)押品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必要时提供经公司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收原件);

(十申请人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尚在有效期内的购销合同;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五)申请人水电费缴费凭证(至少近半年连续)、纳税证明(上年度及近期)、银行对账单或通过个人存折的流水记录(至少近半年连续)等,以核实销售情况(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六)对中长期信贷业务,还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评估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期计划、市场销售和财务效益预测等;

(十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

上述资料中收执的复印件,须由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单页)或加盖骑缝章(多页),调查人员必须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戳记。

特殊信贷业务须根据业务品种的要求对上述资料进行必要的增减。

非首次发生的信贷业务或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对上述资料适当简化,但资料简化不得影响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与分析

第七条 对申请人背景的调查与分析

(一)通过验看申请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原件,确认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必要时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实;

(二)通过查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核实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权结构(投资方及出资方式、比例)、主导产品,分析申请人所处的行业、经营类型、经营规模、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及关联企业

(三)调查申请人的产权演变历史和近年来在人事、经营战略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情况,分析企业管理层的经营作风是否稳健。

第八条 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调查与分析

(一)通过调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业绩、个人品德和信用情况,分析与判断申请人的管理层素质和经验;

(二)通过实地走访企业的职能部门,调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产生重大决策的程序等管理方面的情况;

(三)必要时通过政府机关、企业的往来银行、供应商、产品用户、企业雇员等,调查企业在遵规守法、偿还贷款、结清货款、雇员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判断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五章 申请人经营状况调查与分析

第九条 申请人经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侧重于企业主导产品(或主要经营、主要投资等,下同)、市场营销、经营风险和行业风险等四个方面。

第十条 主导产品的调查与分析。对于生产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导产品及其构成情况和这些主导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技术先进性、生产设备领先性、获得原材料的难易程度和后续产品的研发能力,分析判断主导产品的生命力与竞争性;对于流通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经营范围、品种等,分析判断其经营的特色与竞争优势;对于投资类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机构及投资回报,分析其投资的合理性、风险性与收益性,以及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市场营销的调查与分析。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客户、市场分布情况、品牌宣传、销售渠道、售后服务、产品定价等方面的市场营销策略,分析判断申请人的市场营销能力、主导产品适销程度和市场前景。

第十二条 经营风险调查与分析。通过调查申请人的生产或销售规模、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产品多元化程度及经营策略、产品的需求弹性、原材料和动力供应、购销环节风险、投资决策与管理、成本控制、筹融资渠道及能力等,分析申请人在上述环节是否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 行业风险调查与分析。通过调查和整理相关行业有关信息和资料,收集和整理国家产业政策及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其他相关信息资料,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和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分析申请人经营战略的合理性,并预测企业发展前景。

第六章 财务调查与分析

第十四条 核实并还原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判断企业偿债能力:

(一)尽可能地要求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核对审计报告原件,认真阅读审计意见和审计报表附注;

(二)注意各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与期末数是否对应衔接,不对应衔接的,要进一步了解原因,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三)通过分析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科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如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借款与财务费用、长短期投资与投资收益对应关系,初步评判财务报表的数据的可靠性;

(四)通过咨询、查账等手段尽可能剔除流动性不强、难以成为还款来源的资产,如待摊费用、待处理损失、无形资产、形成呆滞的投资、1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积压的存货等,还原真实的资产流动性;

(五)根据实地调查和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六)将财务分析的结论同实际调查的有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财务分析结论不能解释定性分析调查结论的,要进一步分析原因。

第十五条 经济实力分析。通过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净资产额、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如已经设定担保,应详细列明)、销售额、净利润等状况分析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经营能力分析。通过测算和比较销售利润率、净利润率等指标对申请人的盈利水平、盈利稳定性和持久性做出分析和判断。通过测算和比较应收账款回收期、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速度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速度等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 负债结构分析。通过测算与比较资产负债率、流动性比率、长短期负债结构、银行负债明细,分析并判断公司负债总量、结构是否合理、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第十八条 变现能力分析。通过测算与比较流动资产的质量及流动比、速动比和银行借款等刚性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析并判断企业偿债压力大小及短期偿债能力强弱。

第十九条 现金流量分析。通过计算过去、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和净流量的情况,分析申请人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况,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对于短期资产业务,重点分析正常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是否能够及时和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对于中长期业务,重点分析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净现金流量偿还本息。

第二十条 根据上述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风险度评估,综合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再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贷款能力。

第七章 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调查与分析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分析申请人直接的、真实的借款用途,判断该用途是否合法合理、是临时性周转还是铺底性资金、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偿债纳税。对于直接与某笔交易相关的业务,还要详细调查该业务的背景、该业务是否合法等。

第二十二条 还款来源调查。按照本规范第六章的要求对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调查落实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于与贷款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重点调查这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如果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的现金收入,重点调查该笔现金收入来源是否可靠。通过上述调查分析,确认申请人还款计划的合理性。

第八章 担保调查与分析

第二十三条 担保调查与分析的重点是担保人的资格、财务实力、抵(质)押品的价值和变现能力、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需向担保人收集与核实的资料同本规范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调查与申请人的资格调查方式和要求基本相似,除此之外,还需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中有关担保人资格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财务实力的调查分析方法参照前述对申请人的调查评估方法进行,除了分析保证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外,还必须掌握保证人目前对外所提供的担保金额。

第二十六条 抵(质)押品的调查与分析包括抵(质)押品对担保人的重要性、抵(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抵(质)押品价值的合理性及易变现程度。

调查确认抵(质)押物符合《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本公司对担保的有关具体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对抵(质)押品的权利完整合法,抵押和出质行为是抵押人和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

调查抵(质)押品的价值,现场查看抵(质)押品状况,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并确定合理的抵(质)押率。抵(质)押率须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担保意愿的调查与分析。主要考察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历史记录,是否知道款项的真实用途、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等。对担保人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或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较多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司,侧重分析有无代偿性现金来源,防止其通过互保、循环担保方式削弱担保的有效性。

第九章 历史合作情况及合作潜力分析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客户首次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调查人员必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对于长期与本公司有信贷业务往来的客户,应侧重于调查与分析申请人近期经营情况、财务变动情况、融资用途、贷款分类级次情况及原因。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合作潜力的分析。包括申请人业务背景等特殊情况及可能带来的相关业务。

第十章 撰写信贷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信贷人员在充分的调查分析之后,撰写信贷调查报告。信贷调查报告要求内容详实,论据充分、观点显明;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既有总量分析、又有明细分析。

第三十一条 信贷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代调查报告格式)

(一)基本情况。借款人注册登记情况和股权结构、发展历史、关联关系、经营场所、职工人数及构成等。

(二)经营者素质。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领导层成员的学识、经历、业绩、品德、个人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和历史经营记录等。

(三)经营分析介绍借款人主导产品、市场营销情况、固定资产情况、上下游客户情况、水电费缴费、纳税情况、银行资金回笼情况等。分析经营风险、行业风险、经营战略和经营前景,核实销售收入

)财务状况分析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金营运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及变动情况、现金流量分析

)借款用途分析。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结合企业资金周转情况及相关购销合同或订单,分析融资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验证产生融资需求的真实原因。贷款期限应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相衔接,力争做到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与借款人现金流相匹配。

(六)还款来源分析对申请人本次融资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安排情况的介绍对融资期限内现金流量的分析说明,评价还款来源可靠性。

(七)担保分析。对担保物权属、状况、流动性(变现能力)、安全性、价值、价格及其趋势,估价方法和抵押率等的分析说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信用状况、与借款人的关联关系、保证能力等的分析说明。

(八历史合作情况及合作潜力分析对于有过合作历史的借款人分析历史本付息情况、收益情况、贷款分类级次情况及原因等分析借款人的特殊业务背景及可能带来的相关业务情况

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提出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防范措施以及贷后管理的要求

(十调查结论及业务方案。明确提出贷与不贷,以及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基本要素。

(十一)责任人签字。主调查人签字、参与调查人签字、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为集团性公司的,在贷前调查中既要分析母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整体经营、财务情况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股本结构,也要分析母公司自身经营和财务情况,重点调查分析母公司本部与下属公司在人事、财务、销售等方面有无控制关系、有无经营性现金流入、具体融资用途、有无过度举债等。

第三十三条 对于低风险业务,侧重于申请人合法性、融资用途及贸易背景、抵(押物权属、担保人担保意愿等方面进行贷前调查,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与分析可适当简化。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事业部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各成员公司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事业部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45140215ef7ba0d4b733b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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