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投交强险车主是否应承担交强险受益范围内的赔偿

发布时间:2012-12-19 21:44: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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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交强险车主是否应承担交强险受益范围内的赔偿

作者:万理智 发布时间:2012-10-30 11:27:59

[案情]201213019时许,被告周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从道州北路往县城方向行驶时,在道县计生委路段,因车速过快,将正准备横过公路的陈某撞倒,致使其颅脑重度损伤,经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分歧]本案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经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害人陈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周某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起交通事故虽然有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但是不能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因被告周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致使原告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能获得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120000元的赔偿,责任在被告,此部分损失应由被告全部承担,超过部分的损失再按责任划分承担。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一般的侵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就有责任,除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因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10%的赔偿责任外,其他无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按照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不二法则。但是,因为有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又使赔偿问题变得复杂难办。该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没有投保交强险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呢?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强制投保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压力,同时使受害方及时得到保险限额内的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等。如果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那么受害方就无法得到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如果直接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一是使受害人直接承担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为机动车一方没有履行能力而使判决无法履行。由此可见,在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按责任直接对总损失进行分摊,对受害方是不公平的。本案中,由于周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须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当在受害人能在交强险范围内期待的受益部分先行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责任分摊,这符合交强险设置的立法意图,并符合受益者承担风险的报偿理论、优者危险负担理论等观点,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受害者的保护。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3f09e17b7360b4c2e3f6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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