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土资[2011]26号
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
社会养老保险金问题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1992年经县委、政府批准同意在全县21个乡镇各招聘一名国土员,同年,经县组织人事、劳动、国土部门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21名国土员分别安排到全县各乡镇国土所,负责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湘编办【1996】17号文件和新编办法【1996】07号文件明确了乡镇国土所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为事业编制,人员所需经费从土地收益中列支,乡镇国土所实行乡镇与县国土管理部门共管,以国土管理部门管理为主,乡镇参与工作安排和人事管理的管理体制。
由于体制等各种原因,21名国土所工作人员多年来只定岗定员不定编,身份、工资待遇及医疗、养老保险一直未明确,直到2007年人员编制才得以妥善解决,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但1992年至2006年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至今未按政策规定缴纳。今年21名国土员多次联名向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反映,强烈要求按政策妥善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险金问题。乡镇国土所作为“乡镇站所”之一,为我县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做了大量工作。他们应该享受我县“乡镇站所”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新办发【2003】35号文件精神:乡镇“七站八所”工作人员保险金缴纳:个人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部分分别由财政负担50%、主管部门负担50%(保险金缴纳明细表见附表)。为了稳定国土资源队伍,我局特向县政府请示:21名国土员单位缴纳部分共计金额37.37821万元,根据新办发【2003年】35号文件精神的规定保险金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负担50%,即财政负担18.68915万元。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新田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3月29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3895f2bed630b1c59eeb56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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