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处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集团委托,由**企业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企业对所属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六条 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
2.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主管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安全技术无保障的;
2.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
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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