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2-27 12:49: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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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事故(件)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保证正确及时处理每起事故,教育及处罚事故责任者及关管理人员,使公司全体员工能从中吸取教训,结合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有部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划分事故责任,以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的事故处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环保工作进行实施、监督及考核,考核依据如下:

(一) 总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二) 逐级签订(每名员工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三)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四) 参照《安全环保及环境卫生巡查监督制度》进行相关考核。

(五)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六)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环保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环保员负责监督。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在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中做出显着成绩者;对在事故抢险与救援等事件中表现突出,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不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严重违规者、严重违反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者、安全管理失职、渎职者管理混乱而造成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部门以及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对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等,要遵照安全生产法执行问责制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条 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件)处理规定》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所罚款项由行政部从被罚部门或个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设立专用户头,列入安全专款中,由安全环保部门掌握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中。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实行分级管理、权责对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奖惩必须有事实依据,并接受全员监督。

第三章 事故分类

第十三条 三违和习惯性违章,有下列行为之一责,视为三违和习惯性违章:

(一) 未经过安全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就安排新员工上岗的;

(二) 违反劳动纪律,酒后上岗、脱岗、睡岗、岗上干私活者;

(三) 违反岗位责任制,未按规定巡检者、交接班不清楚者、遗留安全隐患者;

(四)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者、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执行者、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者、违章指挥作业者、不遵守现场安全制度,进入作业场所不按要求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五) 不按规定使用焊接、切等作业时应保护足够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有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留下火种存在事故隐患、未关闭气瓶阀门及焊机等设备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十四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四种:

(一)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以下轻伤,或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2万以上1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1人重伤,或10万以上5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重伤或人员死亡,或5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有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部门、班组,给予表彰和100元至2000元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一)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被评为优秀部门和个人的;

(二) 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三)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设备进行改造,提高了设备的安全性能,提高了工序操作安全的可靠性。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四)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等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五)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六)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第十六条 奖励程序如下:

(一)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部门汇总材料上报安全部门,经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

(二) 先进部门由安全部提出意见,交公司由各部门讨论、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 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一)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下达的安全指令、文件、会议精神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的罚主要负责人200.00元,并通报批评。各班组对部门下达的安全指令、文件不传达不落实的罚班组长100.00元,并通报批评;

(二) 发现三违和习惯性违章通报批评并根据违章性质分别处罚款50.00200.00元;

(三) 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在限期内不解决的,逾期或不返还整改通知单的;拒不制订安全措施的;本部门不能解决,又不提出申报的部门,直接予以责任部门主管领导200.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

(四) 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按原价赔偿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一) 一般安全事故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200.00500.00元;给予责任班组管理人员批评处理并处罚款200.00500.00元;给予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处理,一个部门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一般安全事故,按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二) 较大安全事故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学习并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0.001500.00元;给予责任班组管理人员通报批评处理并处罚款500.001500.00元;给予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处理并处罚款500.001500.00元;,一个部门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较大安全事故,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三) 大安全事故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处罚款1500.003000.00元;给予责任班组管理人员免职处理并处罚款1500.003000.00元;给予部门负责人降级处理并处罚款1500.003000.00元;公司安全员通报批评并处罚款1500.003000.00元;一个部门一年内连续发生2大安全事故,按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四)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处罚款3000.005000.00元;给予责任班组管理人员免职处理并处罚款3000.005000.00元;公司安全员免职处理并处罚款3000.005000.00元;给予部门负责人降级或免职处理并扣除当月工资60%分管安全副总降级或免职处理并扣除当月工资60%

(五) 发生责任事故,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 对事故的责任者和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辞退或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一) 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三)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四)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五)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六)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七) 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一)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的。

(三)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四) 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五) 其他本制度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协商决定酌情减、免处罚。(协商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安全环保及环境卫生巡查监督制度》境保护相关处罚规定如下:

(一) 对安全环保巡检,监督不到位的,安全环保员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00元;

(二) 对员工在物料运输及设备运输的过程中,流入工作场所及道路的废水、废油应及时清理,未及时清理当事人及班组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00元,一月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的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00元;

(三) 在雨水沟、道路、草坪及厕所浴室等区域清洗、倾倒废水、废油及有害物质的行为,处罚方式如下:

1) 未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对事件当事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100.00元,一个月内连续出现2次此类事件,班组长及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200.00元;

2)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环境保护法》对事件当事人、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对事件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处罚款2000.00元;对班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降级或停职处理并罚款当月工资的40%;对安全环保员、安全环保负责人降级或停职处理并罚款当月工资的50%

(四) 其它相关环境保护违规行为参照《安全环保及环境卫生巡查监督制度》进行相应处罚,对同一部门同一事件重复违规的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 其他《公司安全环保事故处理规定、《安全环保及环境卫生巡查监督制度》未涉及到,但影响公司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的隐患,安全部门及行政部门有权提出处罚建议,总经理经公司研究确定。

第二十 本制度自2019030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ac08960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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