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国资监管部门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管

发布时间:2023-03-07 00:10:30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基层国资监管部门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管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在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十七大要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以后,国家进一步要求国有企业通过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现代企业制度等方式,来提高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能力、竞争效率和增加经济活力[1]
在国家提出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业改革的背景下,笔者针对基层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监管缺失、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从以下七个方面就基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管、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核查国有资产,规范产权登记
基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对本级管理并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投资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包括国有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尚未清理的校办、院办工厂、假集体企业等。彻底清查历史遗留的未做产权登记的固定资产、股权等,明确产权所有人,查找历史资料如实核查后补登产权,录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系统。
二、理顺出资主体,规范政资政企分开
省市一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基本在上一轮国资监管体制调整时,已经调整了出资

主体,由所属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了政资、政企分开。但县区一级的基层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因机构、编制原因,部分未设立专门的国资监管部门,仍存在着由基层地方政府各局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部门的不到位导致主动监管意识及监管制度不到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对国有公司基本以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的情况较普遍。所属国有企业董监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往往由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委派组成,缺少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经验,行政管理意识较明显。
对此基层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法》规定,遵守政资政企分开原则,实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由基层地方政府授权所属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政府及所属部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2]。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不得在国有企业兼任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国有企业董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能力。
三、实施统一监管模式,明确监管责任主体
实行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是建立健全国资监管体制的有效举措,是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增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有企业不同情况,在理顺出资关系时,可以实行委托监管、直接监管和单一资产监管三种监管方式[3]
委托监管。对民生性、公益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国有企业,出资人变更为国资监管部门后,由国资监管部门作为委托方,委托相关主管部门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1bba28cc8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7d.html

《基层国资监管部门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管.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