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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5 01:21: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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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夏朝法律的制定
法律是国家和私有制出现之后才出现的社会规范,法律跟原始社会的其它社会规范有很大的不同:
法律是国家制订和认可的;它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虽然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它也是符合社会经济基础要求之下通过认可已有的规范,制订新的社会规范。所以制订和认可是法律制订的两种方式。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拥有法律,它主要采取的是认可的方式,但并不排除制订。它所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原始社会的礼仪,认可了当时军队的命令、军令,认可了原始社会苗族的习惯法。在原始社会礼就存在,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它所包括是伦理道德等诸多的行为规范,它起着治理当时原始社会的作用。除了礼之外,原始社会的战争是很多的,军队的命令自然而然也成了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所以说军令也是夏朝法律的来源。除此之外,在原始社会还有苗族,在统治它的原始社会时不信神,用的是法律。有史书记载苗族那时有了五刑也就是后世所说的奴隶制五刑,这个五刑被夏朝法律所认可。
除了认可外,夏还制订了一些统治阶级认为对统治所需要的一需内容。通过史料发现,夏朝出现了禹刑,这是原始社会所没有的。还在夏朝出现了赎刑,以钱来赎罪,它也是夏朝制订的新的内容。

名词解释:
1、统治阶级:有两个概念。第一个概念涉及经济上统治的阶级,它凭借自己的经济地位统治和支配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第二个概念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持和再现现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式,势必运用国家政权,也就是说,在政治上进行统治。
2、苗族:苗族的历史悠久,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早就有关于五千多年前苗族先民的记载,苗族的先祖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时代活跃于中原地区的蚩尤部落。
3五刑:包括墨,,,,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yi-割鼻子,fei-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4、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基本是夏启以及后来的继承者根据氏族晚期的习俗积累起来的习惯法,其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了。

(二十二)司法与监狱
文献记载夏时期已经具备有比较完善的刑法制度。《尚书·吕刑》中说“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便是指周穆王将夏朝的《赎刑》作为制定周国刑法制度——《吕刑》的重要参考。文中还提到《赎刑》这很可能与《左传》中“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禹刑》是一个。然《赎刑》《禹刑》是否为夏之刑法,具体内容如何,今已无可考。《左传》中还引用《夏书》中关于夏朝的刑法记载有“昏、墨、贼,杀”,是说犯了昏、墨、贼这三种罪过的人要判死刑。晋国叔向称这种刑法为“皋陶之刑”。虽然死刑观念在新石器时代早已产生,但禹的理官皋陶可能是第一个将死刑法律化的人物。《大禹谟》记载“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意思大概是夏王立刑法是对民众进行治理的一种手段。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夏王槐的“圜土”便是夏时的监狱,是中国史书记录最早的监狱。“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圜土是一种原始的监狱,在地下刨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搭架篱笆圈围土牢。
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名词解释:1《左传》:原名为《左氏春秋》,汉代改称《春秋左氏传》,简称《左传》。旧时相传是春秋末年左丘明为解释孔子的《春秋》而作。《左传》实质上是一部独立撰写的史书,是儒家重要经典之一。
2、新石器时代:在考古学上是石器时代的最后一个阶段。以使用磨制石器为标志的人类物质文化发展阶段。属于石器时代的后期。年代大约从1.8万年前开始,结束时间从距今5000多年至2000多年不等。
3、皋陶:亦作“皐陶”、“皋繇”或“皐繇”,上古传说中的人物。传说他是虞舜时的司法官,后常为狱官或狱神的代称。
4《九歌》:是《楚辞》篇名。原为传说中的一种远古歌曲的名称,战国楚人屈原据民间祭神乐歌改作或加工而成。共十一篇:《东皇太一》《云中君》《湘君》《湘夫人》《大司命》《少司命》《东君》《河伯》《山鬼》《国殇》《礼魂》

(二十三)司法机构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捕人犯等工作。
在夏朝时虽然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也已经建立了奴隶社会的法律例如《禹刑》但在司法机构方面却没有成立专门的司法机构。没设置专门司法机构,但出现了专职辅佐王权最高司法裁决权的司法官员,在六卿之中,有士也称理,实际是司法审判官,中央司法审判官亦称大理。士,大理,也是机构的名称。皋陶就是一位很有影响的司法官员。
到西周时期,才有了明确古代司法机关的基本形式,也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时期司法机构设置的主要特点就是司法权高度集中。
没有明确的司法机构,但是夏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国王的裁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国王作为最高统治者,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军事统帅,还是最高司法裁判官。因此如果诸侯有不尊敬王命,不从王命的,国王都会对其进行惩罚。《国语·鲁语》记载:禹大会诸侯于涂山,防风氏因为迟到就被禹杀了。《尚书·甘誓》也有记载:启继承禹位为国王,有扈氏不服启破坏“禅让制”袭王位起来反抗,结果启亲率军队,在甘地进行了战斗,这是用军事手段对有扈族予以惩罚。

名词解释:
1、巡守:古时皇帝五年一巡守,以视察诸侯所守的地方。这里是官员的名称。
裁决权: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西周:公元前1046年到公元前771年,是由周文王之子周武王姬发灭商后所建立,定都于镐京。由于周朝后来将都城东迁洛邑称东周,所以称这一时期的周朝为西周。西周共12王,历时275年。另:东周赧王时其地亦分为东西二周
3、《国语》: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国别史著作。记录了周朝王室和鲁国、齐国、晋国、郑国、楚国、吴国、越国等诸侯国的历史。上起周穆王十二年西征犬戎,下至智伯被灭。包括各国贵族间朝聘、宴飨、讽谏、辩说、应对之辞以及部分历史事件与传说。

(二十四)《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左传》记载昭公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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