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10 03:57: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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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接受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

第五条 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 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十条 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 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十二条 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经管站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定期报帐,按照统一规定日期报账。村每月发生的资金收支必须当月报帐,严禁跨月份报帐。村干部,财务经手人为村集体办理收款或支取资金,收支业务办结后,3天内与村财会人员结算,严禁非财会人员长时间把钱把票。每月结帐后,将本村月份科目余额表及公开榜每月十五日公开。

第十四条 本村设置三帐六薄,即:村集体“三资”台帐、现金日记帐、代管资金日记帐、固定资产登记薄、库存物资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发包及上交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劳务用工登记薄。村集体收入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私自外借,领取使用要登记建档,用后由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严禁白条收款或无据收款,严禁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签字,村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村财会人员填制报帐单后到经管站报帐。对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对村合理的收支票据无故不签字的,影响村按期向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报帐,报帐票据由经管站专职审计人员审核把关,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入帐。

第十六条 收支预决算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3月底前要编制出当年财务预算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年终进行决算。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或变更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经管站审核后存档。

第十七条 村集体开支项目事先审定权限。生产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定;500—1000元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1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审核备案。非生产性开支1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定;100元一500元的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5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审核备案。严禁擅自做主,越权审定。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和借款的管理。

(一)村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公费乘坐出租车,要视情况,严格控制支出。

(二)村干部不得用公款安装、购买通讯工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因工作需要报销话费,原则上,本村安装一部电话,每月限额80元。村干部配备手机的,限额报销50元。

(三)村干部误工补贴、差旅费等开支标准由村“两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四)禁止本村再发生任何新的债务,村级擅自举借新债的,谁借款,谁承担。

第十九条 村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本村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财会人员负责保管村集体各类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三资”台帐、6种登记簿、会计报表、村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条 村集体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帐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经管部门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进行审计,在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经管站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须达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每年年底要按原值的10%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费,也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单项资产原值的10%分别提取折旧费,记入当年有关费用。累计折旧达到原值时,不再提取折旧费。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 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经管站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第四章 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册耕地)由本集体按人均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机动地的发包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第三十三条 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 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经管站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由市统一监制的农业资源承包合同,报经管站备案。

第五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村要建立健全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接受经管站的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当月发生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签字和否决不合理开支;

(二)监督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村财务收支,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情况;

(四)监督检查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与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六)协助经管站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进行审计;

(七)监督检查村集体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情况;

(八)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八条 村财务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村集体发生的所有收支必须依序、逐项、逐笔按月公布明细帐目。村集体重大经济事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补贴,以及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都要纳入村财务公开内容,随时向群众公开。每年年底村集体收益分配结束后,要向农户公布村集体年度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收益分配等财务情况。

第三十九条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配合经管办组织好对离现任村干部的审计、财务上访案件的重点审计,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审计核实,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依据《四川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非法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支付使用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撤职处分。

(一)末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

(三)村财会人员未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的票据入帐的;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村财会人员末按规定时间报帐的;

(六)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安全无保证措施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帐薄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先上报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一)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二)末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

(三)未按规定越权审定开支项目的;

(四)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

(五)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处理的;

(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七)未建立会计帐薄的;

(八)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帐目的;

(九)财会人员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十)妨碍阻挠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哄抢、侵占、损坏、私分、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村集体“三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对行为人处以损失金额的10%至20%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的,违反第十条规定,另行开户、公款私存的;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手续不完备开支票据付款的,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的10%至30%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财会人员离任未按期限办理移交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村财会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先上报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隐匿或者故意损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帐簿、凭证和档案的,视情节轻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的;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先上报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并处责任人上年度报酬10%至20%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进行村集体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村干部、经手财务的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要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土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107611671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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