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合同(人保局版)
发布时间:2022-11-07 15:30: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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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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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同
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
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
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
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
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
“无”或划掉。
6.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
签无效。
7.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
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
并由乙方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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