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购销协议 电子商务协议 网站协议 采购协议

发布时间:2010-12-06 08:57: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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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北京公司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的甲方代表买方及其下属子公司。乙方代表卖方,包括其下属的子公司及各类分支机构。因此,本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条款适用于公司双方的总公司及所属的各地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机构。

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是指: 品牌的 系列)产品。甲乙双方就此产品在www.******.com进行销售达成一致。

名词定义

第三条 产品:是指由乙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包括国家3C强制认证及其它相关认证)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

第四条 供货价格:指甲乙双方在乙方给予甲方销售所在地的所有经销商,最低真实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取得一致的价格。

第五条 残次品:指商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中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观、性能、质量等任何一项不符合中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等任何一项标准的产品。

第六条 滞销产品:指甲方从乙方购进的入库  30 天后仍未销售出去的产品。

第七条 特供品:指根据双方的经营需要,甲方从乙方以特殊的供货价格进购的产品,条件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信用额度:是指乙方给予甲方先进货再延期付款的最大金额限制。

第九条 货到付款结算:指甲方在乙方货物到达甲方库房,验收后24小时内即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一十条 回款额: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货款,包括扣抵乙方在甲方处欠款的款额(降价款、退货款除外)。

第一十一条 包销机型:指性能、外观与其他型号有明显区别的,性价比有明显优势的,由甲方独家经营的产品。

第一十二条 账期:指产品进入甲方指定仓库到甲方支付货款之间的时间。

第一十三条 降价款:由于供价下调而产生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降价金额。

第一十四条 名誉损失:本合同中所称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的情况,是指给甲方或甲方相关联公司的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因产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或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媒体(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曝光的;

2. 因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媒体曝光的;

3. 因产品问题或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有关部门、机构、消协公告的;

4. 虽未被曝光,但因产品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相当多人员认为或知悉甲方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

5. 产品不合格、退货、返修率合计超过10%,致使甲方名誉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的;

6. 其他给甲方或甲方相关联公司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产品订购

第一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应当向乙方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 2 (请选择)1、传真件;2、电子邮件;3、电子商务平台;4、其它(如电话、    

第一十六条 甲方以上述形式之一向乙方发出订单的,乙方应在接到订单后1日内答复甲方(传真件形式的要求加盖乙方的公章或合同章),并于甲方要求的送货时间按进货计划送达甲方指定地点。非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在书面答复中所进行的任何特别注明无效。甲方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1日,有权撤消或变更进货计划。

第一十七条 甲方销售的本合同项下的产品由乙方直接供应。供货价格由双方在供货时协商决定,但乙方给予甲方的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同等销量的供货价格,甲方与其同等销量的商家享受乙方的同等待遇及优惠。

第一十八条 因甲方网上商城所有的商品均由客户负责运费,为提高甲方的产品市场竞争力,甲方网上的销售价格应比传统销售渠道市场零售价格略低。

第一十九条 甲方购入乙方产品后,如乙方降低商品价格,应当以甲方未售库存数量为基础,补偿甲方因新旧供货单价不同所产生的差额,补差确认时间为甲方提供该批次购货数量后二日内,支付方式为抵扣货款。

第二十条 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拍照及展示样品,约定为:  2   1、样品所有权属于甲方;

2、样品所有权属于乙方;3、免费提供样品模或空壳样品。4、乙方为甲方提供折扣

样品,具体折扣为  /  

运输及交货、验货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负责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其间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货物在交付甲方并验收前(验收以甲方入库单据为准),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及联系人为: 2

1. 北京仓库(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花路一号北京百利威物流园内21-26号库),联系人:王爱民;

2. 上海仓库: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419号,联系人:仇麟麟;

3. 广州库房:广州市花都区花港大道(正对东风日产1号门)岐山村新建库房,联系人:李志会;

4. 其它交货地点 / 联系人: /

第二十三条 乙方保证以市场上最优惠的价格提供质量最好的商品,乙方承诺:所有交付的商品符合订单要求并均与其中商品合同谈判过程中向甲方展示的样品完全一样;商品清洁、包装完好、适宜销售,不得有任何包装损坏或潮湿、变色、影响商品正常销售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甲方收到货物后 5 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所交付的商品与订单要求不符或外包装破损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到办理退换货事宜,相关退换货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商品。对于即时验收的货物,如存在上述情况,甲方有权拒收。

库存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甲方从乙方采购的产品如果有遇到残次品,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5日内,乙方负责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

第二十六条 甲方从乙方采购的产品如果有遇滞销情况,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5日内,乙方负责 123 1、退货;2、换其它畅销型号;3、双方协商降价促销。

货款结算

第二十七条 乙方给予甲方 45 天账期,账期的计算起点为产品经甲方验收入库时。

第二十八条 货款结算方式为 2 1、支票;2、电汇/信汇;3 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九条 货款结算时间:每月 5 日至 10 日进行对帐,款项核实且收到相应票据后 7 个工作日付款。结算日外的时间甲方不进行结算,每月最后一日及法定节假日甲方不进行结算,账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期顺延至下一结算日。

第三十条 乙方指定结算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三十一条 当期货款的结算,以甲方已到期的应付款余额扣除采用账扣方式收取的相关款项。

第三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销售的商品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为 17% 17%6%4%

第三十三条 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必须同时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交讫之前甲方可拒绝支付货款。

第三十四条 如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或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效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货物的全部价值额和任何法律规定的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质量保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乙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等存在或涉嫌存在虚假宣传或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如涉及诉讼或仲裁等),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暂停支付货款。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办理退货事宜,相关退货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向甲方支付所涉产品终端销售价格10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给甲方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造成了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含商誉损害、诉讼律师费、鉴定费等),该费用由乙方应全额赔偿。如使甲方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乙方全部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非正品行货或来源非正当、侵犯第三方利益或是水货、假货时,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暂停支付货款,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退换完毕,相关退换货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向甲方支付所涉产品终端销售价格30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甲方所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问题造成甲方赔偿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三十七条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是旧货、残次品或缺少附件时,甲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退换完毕,相关退换货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向甲方支付所涉产品终端销售价格20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甲方所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问题造成甲方赔偿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三十八条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宣传资料应真实可靠,若存在虚假宣传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产品的配件(附件)是第三方的产品,乙方保证已获得使用许可,该使用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产品的质量问题或本身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甲方及第三方的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因上述原因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名誉损失。

第三十九条 产品一旦出现自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顾客投诉或由此产生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售后服务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售后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3000 元整,或该保证金从货款中直接抵扣。在双方合作结束叁个月后十天内,且在合作期间乙方没有出现严重的违约情形,甲方退还该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乙方按厂商标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售后服务;乙方公开承诺的三包规定如果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应按照乙方承诺执行;对甲方客户承担在国家三包期内产品的退换及维修责任。产品自甲方售出之日起7日内,如产品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给甲方办理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甲方售出之日起15日内,如产品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给甲方办理换货或修理。(售后时间以甲方出售商品为准)。

第四十二条 经双方确认:甲方负责与顾客问题的沟通解决,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相应的往返维修、退换费费用及因产品质量瑕疵造成对甲方顾客可能的赔偿均由乙方承担,此费用甲方有权在与乙方进行货款结算时自行扣除。

第四十三条 在甲乙双方合作中产生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如需维修、换货、退货,甲方会通过电话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两天之内到就近的甲方库房自行取货。不能自行取货的甲方则通过物流或其它方式送达乙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退货的产品,甲方在与乙方进行结算时扣除相应货款。换货时,乙方应在2日内为甲方换取整件的新品(包括但不限于主伯、配件、新包装、随机礼品等),如乙方拒绝同时更换产品的各种配件及包装物,甲方有权在与乙方结算时扣除相应的费用。产品开箱即损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2日内更换新品(包括但不限于主伯、配件、新包装、随机礼品等)。符合维修条件的产品,乙方应在5日内维修完毕,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新品或维修完毕,甲方有权按退货处理,进行结算时扣除相应货款。

第四十五条 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必须出具检测报告的退换货产品,乙方有义务代为顾客出具检测报告,如确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5日内为甲方办理退换货手续,更换的机器保证不产生第二次销售。

第四十六条 在维修期间产品如产生成本差异,乙方必须给与甲方相应的价格补偿。

第四十七条 甲方从乙方采购的产品如果有包装破损的情况,乙方负责免费给甲方换货,已停产的产品无法换货的,乙方负责退货或更换其它畅销型号的产品。

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八条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第四十九条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内,将乙方提供的产品上传到网上进行销售,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提供相应的资料或拍摄产品。若因为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可拍摄的产品造成延迟上传,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条 乙方应当给甲方提供产品的说明、图片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或提供产品供乙方拍摄图片,如有产品更改包装、价格调整或停止生产部分型号,乙方应该及时通知甲方更新网站资料及价格。

第五十一条 当甲方在一定阶段的销售金额达到乙方的返点奖励时,乙方应及时给予返点奖励,返点奖励政策具体如下:无条件返点3% ,内部配送(由上海仓库调货至北京、广州仓库的费用)返点3% ,销售额达到10/月返点2% ,销售额达到30/月返点3% 销售额达到50/月返点5%

第五十二条 为促进产品的推广,乙方应不定期在甲方的网站做促销活动,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乙方要保证促销期间的商品供应。甲方为促进乙方商品的销售,经与乙方协商同意临时举办促销活动,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促销费用全部用于乙方商品的直接促销,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专款专用。乙方举行所有促销活动,甲方均有权参加,并享受乙方促销活动中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五十三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各种促销活动,甲方有支持乙方在甲方营业场所进行促销宣传活动的义务。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促销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五十四条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需同时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留甲方备案。乙方应将其具体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包括财务在内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签字原件(乙方盖章以示确认)。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收到乙方通知之前已经与之发生业务关系的,该行为乙方仍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基于工作需要与便利,甲方与乙方非指定人员发生业务关系时,乙方仍应对该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乙方属分支机构或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的,还应提供其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公司或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承认乙方对外签订相应协议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或乙方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则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甲方供货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及代乙方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原因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承担 5000 元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关于造成名誉损失的有关通知后的1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的甲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最近一次结算货款时予以扣收。

第五十七条 乙方延迟送货,每延迟一天,应承担该笔订货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送货超过5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取消该笔订货,并承担订货价款5%的违约金。

第五十八条 若乙方未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其承诺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 1000 元整作为违约金。

第五十九条 因乙方违反约定向甲方支付的任何违约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按通知要求向甲方承担责任。否则,甲方有权在货款中直接扣除。

保密条款

第六十条 一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所有商业信息(秘密信息)及相关资料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以履行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秘密信息,若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六十一条 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六十二条 任何一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 在本合同或附件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

2. 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 ,其它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

3. 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4. 未经过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方的;

5. 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的。

第六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在下列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 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甲方书面催告7日后仍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双方因任何原因停止合作后,乙方的保修义务和售后服务义务均不免除。

第六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停止合作或甲方通知乙方退换货10日后,乙方对货物进行相应处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货物的所有权,如货物丢失、毁损等,甲方对此货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从而造成本合同的义务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24小时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证明,否则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得就此免除责任;任何一方延迟履行义务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其它约定

第六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包含以下附件: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09 031日起20091231止,自双方签字盖章(甲

以加盖合同专用章为准)起生效。本合同签订之前,甲乙双方已有业务往来的,本合同效力追溯至 / / / 日。

第七十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甲方公司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 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日期:2009 日期:2009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de9eac65fbfc77da269b1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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