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4-30 10:36: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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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沪0115刑初30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9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辩护人董险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董险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某2在网络上看见被害人陈某某发布相约烧炭自杀的帖子后,主动联系陈某某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约定在上海一起烧炭自杀。  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2乘火车至上海后,与被害人陈某某取得联系。次日,王某2用自己身份证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东明路XXX号瑞昌宾馆221房间办理入住手续,其与陈某某商议后共同至医院配备安眠药帮助自杀。2017年11月26日,被害人陈某某携带已购买好的木炭等物至瑞昌宾馆221房间,二人又至附近的华联超市内购买了烧炭自杀所需的不锈钢炭盆、封箱带、保鲜膜、美工刀及打火机等物。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2与被害人陈某某二人用事先购买的封箱带、保鲜膜共同将宾馆房间内的门窗、室内的排风扇封堵,将木炭倒入不锈钢炭盆内,由王某2将炭盆内的木炭点燃后,二人在房间内烧炭自杀。嗣后,被告人王某2因烧炭感觉身体不适遂向被害人陈某某表示自己放弃自杀,并将矿泉水倒入炭盆,打开排风。期间,宾馆工作人员因房间内烟雾过大敲门询问,王某2否认房间内有燃烧物,并向工作人员表示屋内一切正常。后被告人王某2留陈某某一人在房间内自行关门离开。2017年11月27日,宾馆工作人员沈某某、王1等人发现221房间异常后报警,公安人员遂赶至上述地址,发现被害人陈某某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71.7%,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周1、薛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购物小票、微信截图、微博、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2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2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2与受害人是相约自杀,王某2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想法,也没有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系单纯的自杀行为,对王某2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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