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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4 13:07: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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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石建[2008]7【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发布日期】2008.01.21【实施日期】2008.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建[2008]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将《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是指识别建筑市场主体身份,反映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记录数据。
二、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示和移送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组织实施。1/3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委托执法的相关直属单位
,依据《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负责对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良好信息和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整理和上报。
四、市建设局按照有关标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认定,对符合标准的记录到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不良行为或优良行为系统中,并通过石家庄市建设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对符合移送到省建设厅“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的信息,经市建设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上报。
六、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在市建设局登记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资格的年检情况,记录到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系统。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用信息,可以通过“石家庄市建设信息网”(www.sjze.com)进行查询。
七、依据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负责为出市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开具无市场不良行为证明和信用证明。
八、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认为公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记录机关提出复审,记录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5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上报时间及形式:各县(市)、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委托执法的相关直属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收集的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在建筑市场的优良信息、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和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汇总后报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在报送电子表格及书面材料时,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电子邮箱:86054523@163.com,传真:8667431486696534)。
十、各县(市)、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委托执法的相关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此2/3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cb19153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ebf9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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