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信用社
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是指经办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自有的、流通性较强的存货设定抵押担保,并由经办行社自行派人监管而发放的贷款。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三条 开办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的行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资产质量良好;
(二)当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
(三)具备适合从事存货监管的专业人员;
(四)须制定监管规则,设定专职人员负责监管并明确监管责任。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五条 借款人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在经办行社开立结算账户,且以该账户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
(二)生产经营正常,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经济纠纷;
(三)必须为拟抵押存货的所有人,对拟抵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
(四)以拟抵押的存货为主要原材料或主营货物,对抵押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五)近两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为正,且现金流入量可覆盖贷款本息;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办理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的抵押品范围为大宗类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可以抵押的存货,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通用性,用途广泛。
(二)商品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且不属于国家环保政策限制的商品。
(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损耗小,用途广、不易变质,便于长期保管。
(四)具有可分割性,规格标准化,便于计量。
(五)有公开、透明、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可以及时准确地进行价值评估。
(六)具有较活跃的交易市场和便利的销售渠道,流通性强,易于变现。
(七)权属清晰,借款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能够提供相对应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足以证明权属的单据,进口货物已付清有关税费,未将商品转让给第三人,也未在商品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七条 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第八条 贷款额度应综合考虑抵押存货的类别、规格、质量、价值、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波动趋势以及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原则上抵押率不超过核定价值的6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不得超过一年。如存货属于带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商品,贷款到期日应控制在该商品有效期或使用期限之前六个月。
第十条 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一律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二条 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
第四章 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
(二)根据企业章程出具同意提供存货抵押进行贷款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有效授权文件;
(三)抵押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对属于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须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对抵押物为进口货物的,须提供相关的缴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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