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6-02-17 13:42: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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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袁年扣诉柳怀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方代理人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首先,原告是直接由被告联系、选任的,之后双方订立了口头雇佣协议,且长时间实际履行了该口头协议;其次,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原告的指挥和监督,双方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再次,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其所需要的劳务,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报酬。

如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具备上述要件,应当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

二、原告因从事被告指示的劳务活动而受伤。

原告在无锡锡澄路农贸市场被告的摊点上为被告搬运蔬菜时从货车上坠落而受伤,在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被告也认可原告是在劳务活动中受的伤。

三、对于原告的受伤,被告具有过错,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和风险防控者,对受雇人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而本案中的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未尽提示、管理的义务。被告作为雇主依法应当向原告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工具及安全生产的作业条件,本案中,被告明知道货车上覆盖有塑料薄膜极容易导致人踩到而滑倒,但未对原告做出任何提示和警告。且货车上没用任何防护栏,导致原告踩在塑料薄膜上滑倒后没有任何阻挡直接重摔在水泥地上。被告的疏于提示、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

四、原告对自己的受伤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原告对货车上的情况并不了解,其根据被告的指示上车劳动,其在搬运蔬菜的过程中也不存在任何违规、高危操作,其对即将到来的风险无法预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如果原告察觉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相应的危险,原告必然会采取措施以避免风险。所以,即使受雇人自己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是必须考虑他们处于社会底层,文化程度不高,察觉风险的能力较弱等诸多因素,不能让其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只要尽了普通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受雇人没有过错。

五、在上一条中也提到了,在此类纠纷中,受雇人往往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应最大限度保护受雇人的合法权益,让雇主承担相对较重的法律责任,符合社会利益平衡原则,符合我国目前普遍的社会价值观,不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综上,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严重伤害,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提交人:袁年扣

代理律师:

2016216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badc6c5866fb84ae55c8d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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