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篇一:办理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栖霞路路口)”的“房地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楼,找到一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窗口(好象是25号窗口),咨询办理登记需要些什么材料,得知如下: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在登记窗口领取。 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 1、《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不需要。 2、另外要注意的还有: (1)当该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两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上有中介的章的话还要提供中介公司的执业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不然就花5块钱在24号窗口买一本重填一下把原件一起交给25号窗口。(谢谢gxy) 办理时间为:周一~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应缴费用:登记费 50元/件。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登记备案证明 登记备案证明我由于要办居住证,我是租的房子,居住证中有一项是要是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请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是多少,周末上班不还有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去一定要房东一起去吗(我租的房子是在高行) 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原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如果原租赁到期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我在沙坪坝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通过上系统查到房子已经登记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此阶段开发商是否应该给我出具“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如果不出具,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反映投诉吗以及购房发票开发商应该在购房的什么程序出具给我们 非常感谢!一直在等待你们的回复,期待你们的解答。 你通过市长公开信箱反映的情况收悉,经我局要求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与你电话联系,了解了你购房的具体情况。经查,你所购的“康田漫城”9幢20-3住房已于XX年5月26日在沙区登记中心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现只需买卖双方缴纳相关税费后,该中心即可向买卖双方出具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按照规定,购房人一次性付款购房的,登记机构向买方出具一份登记证明;购房人按揭付款购房的,登记机构向买方出具二份登记证明。 关于购房发票的问题,经沙区登记中心询问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答复可以向你出具购房发票,你可直接与开发企业联系。上述情况沙区登记中心已电话告知你。 各区(开发区)、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维护保障性住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批准,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当事人,在领取租赁补贴前,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件、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到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领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各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之前,需将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的主要要件之一。 三、各区(开发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时,要认真执行我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XX〕534号)文件精神,免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租赁手续费。 四、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统计工作,各区(开发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办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备案手续、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户数及明细上报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应将相关数据及时通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 五、各区(开发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加强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凡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及违反以上规定不受理或仍收费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同时,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将收回其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办理权限,并通报批评。 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篇一: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 XX-05-13 来源:互联 作者: 内容提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委托书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行; 5、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6、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产权证首页(有条形码的)和次页(记载详细信息的)都必须复印; 7、所有复印件都准备两套; 8、所有手写内容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行。 9、准备至少65元现金,其中15元购买三本标准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50元登记费; 10、自带钢笔或签字笔,各办事窗口一般都极不情愿出借签字笔; 11、24号窗口可以复印,复印费每张1元,建议提前复印好有关资料; 12、顺利的话,办理时间大概需要至2个小时。 五、办理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32-34号窗口等待叫号; 2、32号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均被判定不合格。让你填写一份表格,缴纳15元钱,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该窗口不叫号,需尽量占据窗口前的有利位置); 3、从25号窗口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 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一起交给工作人员。如果审定合格,缴纳50元钱,领取收件收据和缴款书收据,7天后来领取登记备案证明。如果审定不合格,详细询问并记录 需要补充的材料,准备下次再来。 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37-38号窗口等待叫号; 5、向37号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六、其他: 1、上海市居住证规定的住所证明必须是下面四种之一:(1)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2)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 (4)借住在亲戚家的,提供亲戚的房地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 )房租登(xxxx)第xxx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出租人 xxx 与承租人 xxx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房屋坐落:xx区xx大街x号x号楼xxx室 出租面积:xxx平方米 房屋用途:xx 租赁期限: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 北京市xx区(县)xxxxxxxxxxx xxxx年x月x日篇三:办理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栖霞路路口)”的“房地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楼,找到一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窗口(好象是25号窗口),咨询办理登记需要些什么材料,得知如下: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在登记窗口领取。 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 1、《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不需要。 2、另外要注意的还有: (1)当该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两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上有中介的章的话还要提供中介公司的执业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不然就花5块钱在24号窗口买一本重填一下把原件一起交给25号窗口。(谢谢gxy) 办理时间为:周一~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应缴费用:登记费 50元/件。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四: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 XX-05-13 来源:互联 作者: 内容提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委托书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行; 5、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6、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产权证首页(有条形码的)和次页(记载详细信息的)都必须复印; 7、所有复印件都准备两套; 8、所有手写内容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行。 9、准备至少65元现金,其中15元购买三本标准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50元登记费; 10、自带钢笔或签字笔,各办事窗口一般都极不情愿出借签字笔; 11、24号窗口可以复印,复印费每张1元,建议提前复印好有关资料; 12、顺利的话,办理时间大概需要至2个小时。 五、办理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32-34号窗口等待叫号; 2、32号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均被判定不合格。让你填写一份表格,缴纳15元钱,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该窗口不叫号,需尽量占据窗口前的有利位置); 3、从25号窗口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 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一起交给工作人员。如果审定合格,缴纳50元钱,领取收件收据和缴款书收据,7天后来领取登记备案证明。如果审定不合格,详细询问并记录 需要补充的材料,准备下次再来。 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37-38号窗口等待叫号; 5、向37号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六、其他: 1、上海市居住证规定的住所证明必须是下面四种之一: (1)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2)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 (4)借住在亲戚家的,提供亲戚的房地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篇五: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一)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租赁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转租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 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三)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转租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 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 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江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许昌路1150号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65858533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站()或者市民政局站()下载,也可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领取。 委托书格式 今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一切后果。委托人: XXX 身份证号:XXX 委托日期: 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 、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 篇六: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我由于要办居住证,我是租的房子,居住证中有一项是要是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请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是多少,周末上班不还有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去一定要房东一起去吗 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原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如果原租赁到期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要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如不办理将遭到多个部门的严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及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另外,房屋租赁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以村(社区、居委会)为主体,采取管理人员分片包干的办法,逐街、逐院、逐栋、逐层、逐户、逐人进行上门普查,采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房屋安全等相关信息,填写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并录入信息系统。 一、申请 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下称流管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附件1),催其办理登记备案。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附件3)。 以上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1、7项需要原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流管站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5)。 三、审查 受理机关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权属证明上记载的主体是否与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一致。 (二)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重点核查该房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租赁用途是否合法,合同签订的面积是否真实等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在《房屋租赁合同》(附件6)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附件7)。 四、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办理程序 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到流管中心(流管站)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附件8)或《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附件9)。符合下列情形的,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变更的 1.变更出租人,新出租人须提交《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并与原出租人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认可。 2.原由个人承租,现需变更为由承租人组建的公司承租的,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并与原承租人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认可; 3.租赁一方因单位名称变更或出现合并、分立、转制等情形的,须提交有关批文和新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 (二)申请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的 1.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或者租赁期满需要终止合同的,租赁双方须在《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注明原因,签章认可。 2.承租人死亡,无合法同住人承租的,出租人凭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登记表原件,可单方申请解除或终止合同。 3.承租人自行迁出无法联系的,出租人凭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证明,可单方申请解除或终止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将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收回,重新给当事人颁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或《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需存入原登记备案档案。 五、审批权限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案件实行二级审核,首先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由街道(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审批。出租方或承租方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登记备案须报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批,待审批后才能颁发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档案管理 登记备案结束后,流管中心(流管站)应将每一笔房屋登记备案业务的书面材料汇总,装订成卷,装入档案袋。立卷应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档案: (一)房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租赁合同 (三)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五)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六)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存根 (七)其他材料。 篇七:XX上海居住证办理材料 首次办理签注需携带以下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社区事务中心领取填写);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①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②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③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④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房地产权证”,是指记载申请人本人姓名的房地产权证;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包括,一是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二是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集体宿舍证明”有统一样式,由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需经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核实、确认。 ****“寄宿证明”有统一样式,由居(村)委出具并加盖居(村)委公章,并需经房主本人签名和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核实、确认。 (4)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证明; 各区社保中心地址:http:///jzzsb/ 以上所需材料仅供参考,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差别,建议先行咨询居住地社区事务中心。 关于《上海市居住证》的 基本申办流程如下: (1)本人备齐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确认后签名; (3)当场拍摄一寸免冠数码照片(免费);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6)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如下(已办理过居住证),请携带相关资料至社区街道办理: 1、 原居住证原件; 2、 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具体可见下文); 4、社保账单(至相关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保中心拉取)各区社保中心地址:。 篇八: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实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配合加强人口综合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建立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街道、镇、乡(以下简称街镇)的沟通和配合,共同推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落实。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操作规则》的要求,按照《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XX)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机制,积极会同所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抓紧配置必须的设施设备,落实人员、加强培训,并做好相关宣传和咨询,确保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正常运行。 三、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正式施行后,各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应当指派专人,协同指导本辖区内受理中心的具体业务办理,正确使用全市统一的“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帮助理顺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发现问题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反映。 四、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涉及的经费,可根据沪府办〔XX〕4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按照现行财务规定由同级财政保证并按规定渠道予以落实。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建立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五条 (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公民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 (一)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 租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权属证明) 本规则所称的权属证明是指: (一)房地产权证(含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经过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者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备案; (二)受理收件; (三)核验资料; (四)录入信息; (五)确认备案; (六)立卷归档。 第九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类型) 根据不同情形,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条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1); 2、租赁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权属证明(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居住房屋转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当提交上述1、2、3项资料,以及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者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办理要求) 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受理中心统一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12月31日。 附件: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3、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样式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备案类型】:按照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进行勾选。 二、【房屋坐落】:填写内容应当与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例如“xx路xx弄xx支弄xx号xx室”。 三、【部位】: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写“全部”;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南卧室”等。 四、【租赁类型】:根据合同种类进行选择。 五、【出(转)租人】、【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例如“张三”,“身份证”,“310xxxx”;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六、【经纪机构】: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填写。 七、【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填写;使用面积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面积填写;居住面积根据租赁合同上实际租用部位的面积填写。 八、【租赁期限】、【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九、【变更信息】:仅需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并且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证明文件一致。如变更前出租人姓名为“王五”,现更名为“王武”。 十、【续期期限】、【租金】: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续租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一、【注销备案】:首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如果是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提前终止协议填写合同终止日期。 十二、【签名盖章】: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十三、【申请日期】: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填写。 附件2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新增、延续、变更、注销,只显示其中一种业务类型) 条形码区域 租赁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 租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租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房屋坐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部位: ______________ 租赁面积: 平方米 租赁用途: 居住 租赁类型:_出租或转租_ 租 金: _______元/月 租赁期限: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则此信息不显示) 该租赁合同已于____年_ _月_ _日终止,备案信息已经注销。(该信息仅在注销备案时显示) ****区****街道(乡镇)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篇九:“社区公共户”服务告知单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适用于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社区公共户”) 篇十:社区公共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1:00 13:30—15:00 咨询电话:22046686 办理流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准备材料在受理时间将材料交至张江派出所审批,审批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 窗口服务告知单(社区公共户) 一、申请人须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根据现行规定办理公共户: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人才交流中心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用于上迁移) □3、本市居住凭证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张江社保中心 张江路1458号)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4、随迁人员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 □5、长期在外省市或境外居住凭证 二、注意事项: 1、(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该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2、所有证明材料中原件是外文的,均需附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翻译地点的翻译件。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户口一律予以注销。经上一级审批部门审核需继续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人(监护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 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的人员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四、办理时限 1、符合当场办理条件的,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当场办理。 2、审批时限(审批材料在传递途中的、审批部门作补充调查的、需申请人重新补充证明材料的等情况除外): (1)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 发放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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