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检查表
>>>>>
序项号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
1
检查情况
1.是否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
应急
工2.是否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1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
责责。任制
3.是否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应急救2
援队
伍2.是否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
立情况按照规定上报,并向社会公布。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3.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建立值班制度。
4.矿山救护队是否按照AQ/1009要求达到标准化等级。
5.矿山救护队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6.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兼职救护队,是否与邻近矿山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
援协议。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676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4.4“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款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4.4矿山救护大队、中队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四个等级:a)特级: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b)一级: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c)二级: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d)三级:总分75分以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