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咸政发[2007]75号
【发布部门】咸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从2007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启动,2007年底覆盖面达到10%,2008年覆盖面达到60%,力争2009年实现全覆盖。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结合市情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自愿参保原则。充分尊重城镇居民意愿,让居民自主决定,自觉参保。
(三)坚持统筹协调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基本政策、保障标准和管理措施等方面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四)坚持收支平衡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规定,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一)我市辖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具有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在我市辖区内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定居的少年儿童。
(三)不属我市城镇户籍,父母在我市辖区内就业,且有一方参加了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随父母在我市辖区内生活、上学的18周岁以下农民工子女。
(四)转为我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户籍新转入我市的城镇居民,可按自然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全市执行统一政策和标准。2007年秦都区、渭城区和市高新区先随市本级实行市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市级统筹。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家庭缴费,财政补助,基金的利息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城镇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60元,财政补助40元。其中:中央财政20元,省级财政12元,市级财政3.2元,县市区财政4.8元。
上述人员中,对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的困难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00元。其中:中央财政50元,省级财政30元,市级财政8元,县市区财政12元;对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三无"(即同时具备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三个条件)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其中:市城市医疗救助承担40元,县市区城市医疗救助承担60元。
(二)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0-18周岁)按每人每年70元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40元。其中:中央财政20元,省级财政12元,市级财政3.2元,县市区财政4.8元。
上述人员中,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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