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31 00:17: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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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山东将军开元纸业有限公司房屋出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二、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房屋出租时应按以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场地)用途,应使出租房屋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三、综合管理部应按照61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的更换等),与承租方签定安全协议,并进行造册登记,报送安全保卫部。四、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须在明确房屋(场地)用途的同时,规定承租方不得随意增大设备负荷,不得随意对线路、房屋结构等变更改造,否则,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应有承租方承担。五、承租方若因需要改变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或增大设备负荷、对线路、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时,必须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须保证出租房屋(场地)用途等改变后,仍能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六、学危险物品的承租人。12不准将房屋(场地)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
七、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八、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方的安全。九、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转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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