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0 11:35: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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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xx155号),结合我区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我区的项目资金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自治区本级征缴的排污费和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其它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区环境保护的专项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规划先行、预算管理、专家评审、确保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项目管理,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共同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安排、分配、下达,对专项资金使1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对项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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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农村环境保护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监测、监控、监察、信息、宣教、统计科研的硬件设备配置和监测实验、监察执法等业务用房项目)以及自治区确定的其它需要重点支持的污染防治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二)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企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同)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国家正式批准的燃煤电厂脱硫项目除外)
(三)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
(四)申请贷款贴息但贷款用途与治污无关的项目。
(五)没有其它资金来源的项目。
(六)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
(七)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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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建机组脱硫项目、投产20年以上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发电机组脱硫项目。
(九)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与污染防治无直接相关的项目。
(十)仅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
(十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确定的其它不支持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拨款补助主要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城乡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目前无责任主体的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燃煤电厂脱硫技术改造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其他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选择贴息或拨款补助支持方式,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时限为上年621日至本年620日。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评审及预算下达
第九条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根据年度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下达年度环境保护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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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盟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择优上报。
第十条项目评审和核查
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共同组织上报项目的初审及专家评审工作,必要时对安排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评审和核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评审和核查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项目情况提出拟安排项目和专项资金方案,并在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保厅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第十二条预算下达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综合审查公示结果下达预算指标。为调动各地上缴排污费和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在专项资金总量中,视情况安排一定比例,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法主要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和地方上缴排污费额度等因素。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实行分级管理,属自治区管理的项
目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款;属地方管理的项目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拨款。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拨款时,须根据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交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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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项目和资金实行全程监管,项目实行环保工程监理制和预决算审查制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撤消或变动已批准项目内容的,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盟市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各盟市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当地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盟市财政和环保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盟市财政和环保部门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实行综合性绩效考核与评价,自治区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审,考评结果将作为盟市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罚则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者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盟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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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和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西安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依照计划、项目进度、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和环境效益相应拨付的原则,实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再拨付资金的报账管理制度。
第三条市属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核确认报账,区县属项目经由区县环保(分)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环保局报账。
第四条中央、省级、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报账管理职责
第五条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报账资金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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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项目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向项目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
第六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核实项目实施情况;
2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重点审核:
1)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是否真实、准确;
2)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是否一致;3)会计凭证是否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报账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5)区县环保(分)局向市环保局报送对所属项目的审核意见。第七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监督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2、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3、根据预算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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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报账程序
第八条列入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金请拨申请,环保(分、县)局审核签署意见。对不合格的请款申请,退回项目单位,市环保局不予报账;经审核合格的报账申请,环保(分、县)局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印记,原始凭证复印件作辅助账凭证和上报资料附件,原件退回项目单位记账。市环保局将报账资金于审核完毕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项目单位。
在首次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书(附表一)
2、项目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或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工艺方案的咨询意见;
3项目单位治理项目银行专户的自筹资金存款单据(即项目的启动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自筹资金的30%)
4属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在之后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书;
2、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表(附表二)。在最后一次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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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资金申请书;
2《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附表三)
第九条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项目,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但不得超过该项目批复预算资金的30%。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按市环保局制订的“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表”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跨年度的项目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上年度工程进度情况和用款情况。
市环保局对治理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财务用款进行检查监督。项目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资金,发现有下列情况者,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有权停止继续划拨并缴回资金:
1、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
2、项目拨款后,3个月内不动工的;
3、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补助资金拨付一年后未能竣工调试的;
4、不按时向市环保局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
5、擅自改变已申报的治理工艺方案的。
第四章项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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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有权作出调整;属中央、省级的项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出调整项目申请,逐级报上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项目单位收到预算计划指标通知60天内,未组织实施项目并经项目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实无法实施的;
(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发现以虚假项目申请资金,经核实取消项目的;
(三)上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调整的。
第十二条调整项目经核准后,原项目资金转作新项目资金;调整项目未获批准的,原项目资金按来源渠道逐级缴回各级财政。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完工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需报送下述材料:
1《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
2、工程总结、工程财务决算报告;
3、项目治理效果的环境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项目的验收监测应委托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工程财务决算有结余的,应将补助资金的结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专户。环境效益明显,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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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达到预期目的,污染削减(控制)指标已达设计要求,可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若有部分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市环保局根据项目完工情况批准三个月的调试期,在调试期内经监测达到设计要求后再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调试期内污染削减(控制)指标仍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市环保局不安排拨付补助资金的余额,并有权追缴项目的补助资金。逾期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新项目。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报账资金项目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实施的审计、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报账管理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项目资金申请表
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项目建设进度表
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项目竣工验收表
第三篇:四川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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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xx]242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建[xx]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的时限和范围。凡是享受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简称“项目补助资金”。下同)的污染防治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在项目资金下达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且完工时间已满二个月的,在资金下达到位后一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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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的权限。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也可委托下级环保、财政部门实施竣工验收。具体验收权限按项目资金下达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验收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仍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项目竣工后在规定的时间申请验收但未通过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再验收,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使用文件、项目要求文件、经确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文件的各项建设和实施内容;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稳定达到设计要求,并已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有关技术机构监测(调查)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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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三)项目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完成项目资金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
对已竣工三个月但还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向负责验收的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和整改完成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报告表)环境调查报告(以生态建设为主的项目)
(四)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工程决算报告;
(五)项目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还应附有效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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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组织情况、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及决算结论、工程质量检验结论、项目取得的主要环境经济效益、项目建设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主要设施、试运行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环境经济效益分析、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工艺控制指标及监控手段、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格式、存在问题及改进计划。第九条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环境调查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技术服务单位(主要指环境调查)提供。
第十条
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工程决算报告,应附相应的财务会计凭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出具。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首先向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经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确认后,按原项目申报程序上报到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报到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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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和材料后,对项目验收申报条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及时安排组织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或验收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通知项目单位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和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由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有项目所在地的环保和财政部门人员参加。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必须到工程现场对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验收材料、资金使用、监测报告或环境调查报告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及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经验收,项目达到以下条件的由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下达通过验收的批复文件。
(一)验收资料齐全、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可靠;提供资料单位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完成了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对项目下达的有关的文件、批复和经评审确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对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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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运行期间运行负荷达到要求,运行稳定,有关运行指标达到可研报告或设计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工程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监控手段、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及相应管理制度齐全;
(五)经审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做到专款专用,符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
湖北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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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07-30【生效日期】
xx-07-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湖北省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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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21号),加快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实现专项治理工作目标,对按规定期限关闭的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以下简称“三小”)等,省里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为规范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补助资金从省属企业改革脱困资金及环保规费中安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以下称省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补助资金范围。“十一五”期间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政策关闭的“三小”企业。
第四条第四条补助资金安排原则。省的补助资金对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补助资金测算标准仅作为省安排资金时的依据,补助资金使用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五条第五条补助资金测算标准:
(一)关闭小水泥。立窑窑径在Φ22m-Φ25m(不含Φ25m,每座窑50万元;立窑窑径在Φ25m-Φ30m(不含Φ30m,每座窑80万元;立窑窑径在Φ30m以上的,每座窑100万元。对非立窑水泥企业,按该企业xx年的实际产量,每吨10元。
(二)关闭小造纸。依据国家规定的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计算cod排放量,按每吨cod排放量3300元的标准补助。
(三)关闭小火电。地方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60万元;中央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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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六条补助资金的申报及审核程序。对已关闭的“三小”企业,由市、州、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申报。省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立验收档案,下达验收批复文件,做到“关闭一家、验收一家、补助一家”“随时上报、随时验收、随时拨款”
第七条第七条补助资金拨付:
(一)根据省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文件及市(州)人民政府对所属县(市、区)关停工作、省补助资金书面审核意见,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市(州)财政局,补助资金统一划入“省属企业改革脱困资金专户”通过专户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
(二)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的分配计划和使用范围拨付资金。
第八条第八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各地关闭企业相关支出,由各地统筹使用。包括关闭合法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集中销毁关闭企业关键设备费用;关闭非国有企业补偿费用。
第九条第九条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补助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将本级补助资金安排落实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准用来补充政府部门的工作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停拨或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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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收入、各种环保罚没收入以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量入为出、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鼓励自觉治污、源头截污、循环利用和新技术的应用。
二氧化硫排污费收入应在专项资金中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于重点排污单位治理二氧化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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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以下项目:
(一)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农村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
(四)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包括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等;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等建设、环保重大课题研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
(六)国务院规定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三同时”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二)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限制的项目。第七条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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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
(三)属于排污单位的必须已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
(四)在3年内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在3年内虽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但已采取切实的改正举措,包括:提出明确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诸实施,企业自身投入数已超过改正所需资金总投入的50%
第八条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市环保资金使用范围和年度资金补助重点,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二)项目已完成建设、正在建设或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扶持方式和标准第九条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补助或奖励。对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期前3年内已通过验收且取得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显著效果的项目,采用奖励方式扶持;对拟建或在建项目采用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扶持。
第十条扶持标准:
(一)污染防治项目根据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和投资额,按照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完全依靠企业自身投入完成项目的奖励标准及额度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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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染防治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按2年)计算确定,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生态示范区(包括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创建、清洁生产审核、新技术(产品)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按照拟定标准予以扶持。
(四)环保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项目按建设需求予以扶持。
(五)环保重大课题研究按照有关课题经费开支管理规定执行。
具体项目的扶持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同一个项目只能安排一次市级专项资金扶持,如该项目已获取市级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不再安排;同一项目已获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扶持的应统筹加以考虑。
第四章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第十二条每年41日前,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和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使用重点和申报、使用、管理要求。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单位可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区环保部门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并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市区环保部门对申报项目的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审定,分轻重缓急予以安排,审定项目总金额至少应达到专项资金总额的80%,并按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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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编制、执行。
第十五条获得贷款贴息和补助的项目单位必须与市环保局签订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第五章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须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由市区环保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确保相关的设施或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原渠道缴回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市区环保部门、市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200万元以上的补助项目应按照要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因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在市环保局专项资金预算中单独编列,根据市财政局具体核定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标准,严格按相关财政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使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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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市财政局停拨尚未拨付的余款、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市区环保部门5年内不予支持该组织机构的扶持申请: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
(三)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四)资金下达后超过1年项目未实施的;
(五)超过计划完成时间项目尚未完成且未提出调整申请的、无故拒绝验收、验收不合格且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六)不正常运行相关设施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厦门市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财企„xx51号)同时废止。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83ac953df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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