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0 11:35: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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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及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70号)、《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内环办〔2017427号),结合自治区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自治区及自治区本级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中补助盟市部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及项目库建设,并按职责分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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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自治区环保厅负责提出专项 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 预算. 盟市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盟市")、旗县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旗县”),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氢氟碳化物销毁补贴等,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 燃煤污染控制(含散煤治理等); (二) 工业污染治理; (三)扬尘污染治理; (四)机动车(船舶)污染治理; (五)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
第六条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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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 (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
(四)关系我国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 (五)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中央农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地方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主要支持以下项目: (一)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三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包括相应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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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第九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按预算要求支持自治区环境保护相关项目. 第十条 根据相应类别的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能力建设要求,中央和自治区本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监控、监察、执法、应急、宣教、辐射、科研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二)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项目;
(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 (四)其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包括因素法、项目法、因素和项目结合法等方式。
具体分配方式根据项目和专项资金情况以及自治区政府确定的环保重点工作选择确定。
第十三条 因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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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用因素法。专 项资金分配因素应与污染治理相关,体现公平、公正,数据来源 准确,具有公允性. 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污染治理任务量、污染物削减目标、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及污染防治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等,除中 央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所选因素保持相对稳定。
(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为:当年大气污染治理任务量、当年细颗粒物削减目标、入库项目情况、上年度大气专项资金支付进度、上年度大气污染治理情况考核结果、点突出问题整治等。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为:当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量、入库项目情况、上年度水专项资金支付进度、上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结果、重点突出问题整治等. (四)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为:当年土壤污染治理任务量、入库项目情况、上年度土壤专项资金支付进度、上年度土壤污染治理情况考核结果、重点突出问题整治等。
(五)自治区根据专项资金分配因素测算确定盟市补助数,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安排资金,并将资金切块下达盟市。
(六)盟市必须将专项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不得切块下达旗县。盟市项目资金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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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地区、跨流域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用项目法。
(二)项目已列入自治区或中央项目库. (三)自治区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支持重点,明确申报主体、范围、条件、流程、时间、支持方式及其他具体要求. (四)盟市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含盟市财政和环保部门联合印发的资金申请文件、项目前期文件及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自治区对盟市上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自治区环保厅根据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并下达预算. 第十五条 因素和项目结合法
(一)为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上,采用因素和项目结合法。
(二)自治区按照资金分配因素制定、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测算并下达盟市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控制数,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三各盟市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在额度补助控制数内确定具体项目及金额(所选项目必须为自治区或中央项目 库中的项目),并负责组织项目评审.根据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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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上报自治区。
(四)自治区对盟市上报项目及材料进行审查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预算。
第十六条 对关系民生、涉及面广的示范项目,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评审方式。盟市按照自治区发布的申报和竞争性评审通知,组织方案编制;自治区组织专家审查、竞争答辩后,确定资金支持名单。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安排并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评审时,要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专家.选择专家应遵循公开、公正原. (一)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采取措施的可行性、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二)评审专家应遵循公正、诚信的原则,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拨款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鼓 励运用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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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模式,放大资金使用效应。
据项目性质和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对采用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九条 逐步减少对企业的无偿补助.对分配到企业的资,应当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二十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下达的预算后, 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同时将下达文件抄送自治区.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实工作任务。无特殊原因,未按时限要求使用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收回所拨资金,另行安排。对结余结转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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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支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形成国有 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财务决算、验收及产权、财产物资的移交,
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要强化对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监管,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监督检查.盟市要加强对项目的审核及监督检查。旗县要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并对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财政、环保、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资金安排、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及绩效评价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资金分配到企业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章 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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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开展专项资金三年滚动项目预算编制工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要与三年滚动项目预算衔接,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项目储备。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上,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绩效目标的编制要明确、具体、在一定时期内可实现,并以量化、细化的指标描述。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编制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没有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缓批或取消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参考依据和奖惩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中央有绩效评价办法和要求的,按照中央办法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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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 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
(一)对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对国家和自治区新设立的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在遵照国家规定基础上,参照本办法管理。盟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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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金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建〔20111405号)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建〔20091043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内环办〔2014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内环办〔201413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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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9c04a339c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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