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2020-08-02 00:59: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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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行为

王守俊

【摘 要】[摘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所有雇佣职业人员。公立和非公立教育机构的教师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是该罪的适格主体。实践中,教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表现为利用教学管理活动的职务便利,收受学生或其家长财物数额较大,为其谋利益的行为,而非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教师前一行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性质,予以打击遏制,维护教师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学管理秩序。

【期刊名称】《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年(),期】2019(000)004

【总页数】5

【关键词】[关键词]教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主体; 犯罪行为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法和主体范围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只规定了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1979年我国还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政治和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基本不存在非公有制单位,因此实践中也不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需要用刑法加以规制。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剧烈变革。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最终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过承包制、租赁制等改革,组织形式、经营机制逐渐向公司制转变。同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大量涌现。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经济活动主体多元化,在经济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各种市场主体为促成交易而行贿受贿的现象开始滋生蔓延,对经济生活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为此,1993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47月施行的《公司法》都规定了追究商业贿赂行为刑事责任的条款。(1) 19939月制定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 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4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 214 条中又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这两部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都没有规定具体的罪刑条款,而当时我国无论刑法典还是单行刑法中都没有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具体罪名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又要求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导致对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企业职工(包括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职工)在经营活动中的受贿行为进行刑事惩治于法无据。有鉴于此,19952月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4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本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决定。这两个法条明确规定了公司、企业职工受贿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由于该决定第12条明确将国家工作人员排除在第9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之外,(2)《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因此第914条规定的犯罪是专门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职工受贿行为而设的。这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初源头,当时被称为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受贿罪。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81454a426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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