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的内在缺陷

发布时间:2019-08-02 19:59: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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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的内在缺陷

作者:易棉阳 颜嘉川

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09年第04

        摘要: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的内在缺陷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农村金融组织制度缺陷、农村金融市场制度缺陷和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缺陷。解决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性缺陷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扶植农村金融成长的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其内生成长。

        关键词: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农村金融市场制度;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缺陷

        按金融制度学理论,金融制度是有关金融交易、组织安排、监督管理及其创新的一系列在社会上通行的习惯、道德、法律法规等构成的规则集合,它由金融组织制度、金融市场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三个子系统组成。本文根据金融制度学给出的金融制度结构分析框架,从整体上审视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的内在缺陷并提出重构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农村金融组织制度缺陷

        

        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之后,一个新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形成。这个组织体系由三大块组成,即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贷部)、商业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贷部)组成,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其中,农村信用社是核心。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革的目标是使其能更好地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但从10多年的运行实践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并未完全朝改革目标迈进。表现为:农发行有头无脚,目前农发行只有总分行两级机构,在地县没有设立基层机构,致使经营管理出现断层,且从1998年之后,农发行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给,实际上蜕变成为了一个粮棉油收购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有名无实1998年后,农行撤离了县及县以下的绝大部分分支机构,留下的分支机构受严格贷款审批制度的约束,难以大规模开展农贷业务,它们实际上成为了上级农行在农村的储蓄所;农村信用合作社有脚无头,至今农信社没有中央级机构,省级联社也刚刚建立,使其难以获得政府的支持,资力薄弱、经营管理水平低、不良贷款率高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制约了其支农功能的发挥。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构成排序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政策性金融为主,一种是以商业性金融为主,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属于后一种模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农业投入长期不足导致农业基础设施落后,综合生产能力低下,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产业化与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因素,农村公共物品建设将是农村建设的重点,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商业性金融不可能提供足够的公共物品,以商业金融为主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况且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农村金融机构绝大部分是政策性金融机构。10多年来,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作了多次调整,但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仍然没有明确划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农贷业务除少量贷款外,大部分为硬贷款,执行与商业银行一样的固定贷款利率,没有体现政策性优惠。中国农业银行是商业性质的金融机构,却承担本属农发行的部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如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星火计划及科技开发贷款等。使政策性金融机构不能很好地发挥政策性农贷的支农作用,商业性金融机构不能真正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规则运行。这种状况造成两个不良的后果,一是农业金融机构的非农化偏好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如农业银行2004年的农业贷款额占其贷款总额的比重仅为18.43%,而工商业贷款占比却达24.71%。二是发达地区的比较利益较高的农业产项目重复投入,不发达地区的比较利益较低的农业项目则无人问津,使农贷资金配置发生偏差,造成农业经济的畸形发展甚至出现负增长。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72e563c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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