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刑法规制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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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刑法规制疑难问题研究
*【期刊名称】犯罪研究【年(,期】2016(000002【总页数】6

*贺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谢杰,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后。
在近期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我国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门就污染环境犯罪刑法规制问题召开记者会,明确强调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让违法者不仅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受到刑事处罚。统计数据显示,去年环保部联合公安部、最高检对两起性质恶劣的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同时全国共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079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685件。①徐伯黎:《环保部联合最高检挂牌督办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载《检察日报》2016312日第1版。修改完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加强民生刑法保护的重要举措。《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本条的罪名确定为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定罪门槛、扩大了有害物质的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环境安全的刑法保护。经过近年来的实践,环保部、司法机关查处了相当数量的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6e319b19c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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