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补助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南府规[2017]10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8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补助的通知
(南府规〔201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老年社会福利均等化的惠民政策,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下同)老人发放高龄补助(以下简称高龄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持有南宁市行政区域户籍且已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一)已满80周岁不满90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8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助;
(二)已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150 元标准发放高龄补助;
(三)已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40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助。
今后高龄补助标准的调整,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研究确定。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相适应的高龄补助制度。
(二) 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高龄补助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动态管理;保障资金由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61f2711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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