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1 01:12: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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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进行修改,将集体出资组建的经济实体也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畴。)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进行修改,增加“自主经营管理”的内容)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进行修改,表述更加简洁和科学,原文第五条合并到本条。)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治、法治

(修改说明:原文第六条修改而来,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增加“民主”内容。)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修改说明:本条文界定集体资产范围,按省条例第八条原文修改。)

第七条 村级集体资产(经济联社及其经济实体所有的集体资产简称村级集体资产,下同)属于经济联社全体股东所有,社级集体资产属于经济社全体股东所有。

农村集体资产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将集体资产登记到个人;不得擅自将集体资产登记到其他经济主体名下。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进行修改,增加资产登记的内容。)

第八条 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集体资产管理。

(一)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村级集体资产由村级经济组织领导班子经营管理。村级经济组织领导班子由村改制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经济联社董事会组成。

(二)社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社级集体资产在经济联社领导班子监督指导下由经济社理事会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经济联社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一)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按下列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民主表决:

.下列事项必须经过经济联社股东大会或户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用地、房产物业、集体股权等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城中村改造等涉及产权变更的重大事项;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其他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进行修改,增加()、()、()项内容。)

.下列事项必须由经济联社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以土地折价入股、以土地合作开发建设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进行修改。)

(2)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进行修改。)

()农村集体村级经营班子、财务主管、下属企事业单位经营班子聘任方案;

()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进行修改。)

()原值万元以上(含万元)一般固定集体资产出让、转让或报废等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济联社、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集体资产(资金)调拨、土地物业更名等事项;

()独立核算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向经济联社上交收益指标;(本款与下()款同,删除)

()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村集体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分配方案;

()村集体经营班子、财务主管、下属企事业单位经营班子、经济社理事会薪酬管理办法;

)通过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合同总金额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出租类交易、协商谈判交易及续租交易

(根据《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增加本款内容)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可以由村级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决定。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管理事项时,必须有监事会成员列席。

()合同总金额万元以下的集体资产交易文件(根据《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增加本款内容)

()原值万元以下一般固定集体资产出让、转让或报废等事项;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由村集体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社级集体资产管理按下列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民主表决。经过社级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需报经济联社领导班子审核后实施:

.下列事项必须经过经济社全体股东大会或户代表会议审议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房产物业转让、集体股权转让事项;

()只涉及单个经济社的城中村改造等产权变更事项;

()社级土地折价入股或以土地合作开发建设等事项;

()社级集体资产经营方式;

()原值万元以上(含万元)一般固定集体资产出让、转让或报废等事项;

()社级集体资产委托经济联社统一经营管理;

()经济社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经济社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通过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合同总金额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出租类交易、协商谈判交易及续租交易

(根据省条例、《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增加)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由经济社全体股东大会或户代表会议审议表决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可以由经济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审议决定。

()合同总金额万元以下的社级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根据《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增加限制性规定)

()原值万元以下一般固定集体资产出让、转让或报废等事项;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由经济社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民主决策事项,除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可以一次审议,多次使用,直至经营方式发生变更为止,其他民主决策事项的审议,必须一事一审议。

民主决策事项,必须提交书面方案,并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表决和公示。

第四章 集体资产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交易行为”进行修改界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交易原则和方式”。)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宗合同面积亩以上(含亩)或出租年限在年以上(含年)的耕地、荒地、林地、水面、自留地等农用地经营权承包;

(二)单宗合同标的总金额万元以上(含万元),或单宗合同面积平方米以上(含平方米),或出租年限年以上(含年)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发包、出租;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作建设)、出租,房产物业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原值万元以上(含万元)一般固定资产出售、出让或转让。

上款规定标准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进入联社交易站交易。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作建设)、出让、出租等重大资产交易也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行修改,主要是调整区、村两级交易站的交易金额标准,将原来的万或平方米降低到万或平方米,增加了重大资产交易可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内容。)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和社区居委、社区垃圾站、卫生服务中心、变电站、邮政所等公共配套服务项目;

(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经济联社股东代表大会或经济社全体股东(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进行修改。)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一)集体资产以续租方式交易或提交到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数额较大的集体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三)数额较大的集体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四)数额较大的集体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农村集体在经济组织及其经济实体出现合并、兼并、分立、改制、破产清算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修改说明:根据《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增加第一款内容,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其余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股东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经济联社监事会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该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解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经济联社监事会提出,由监事会办理。

(修改说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四款,增加本条内容。)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产生的收益,年终要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按照《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基本规定》和本组织《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本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掌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状况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了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态,做好指导监督工作。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增加本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增加本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明确离任人员资料交接的具体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增加本条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济联社监事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机构,依法依规监督集体资产管理民主决策和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争议,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涉及产权变更、转让、出让等重大事项,必须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时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当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年度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集体资产收益状况,接受本组织成员的查询、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的组成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合法权益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不依照章程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或者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拒不执行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不按规定公开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或者公开事项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增加本条内容。

第二十七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增加本条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街道、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6030eb8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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