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手握借条讨债,“欠债人”认账,然而法院一审判“债主”败诉

发布时间:2011-10-24 11:55: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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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主手握借条讨债,欠债人认账,然而法院一审判债主败诉

2350万债务案案情峰回路转

本报讯 记者曾伟荣报道:债主手握借据和一份担保书讨要2350万巨债向欠债人和担保公司讨债,欠债人点头认账。然而,日前佛山中院对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峰回路转:债主败诉。

  官司:

  手执借条担保书讨债2350

200511月,四会金×公司突然接到了一份诉状。该诉状称,从200261日至2003930日止,招某共向周某借款33笔,合计人民币2350万元。2003108日,在还清此前的利息的基础上,金×公司向周某出具了《担保函》,同意对招某向周某所借的全部款项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家住禅城的招某至今仍未能还款,于是周某便将金×公司及招某告至佛山中院。 庭审上,周某律师称,《担保函》上的公章已鉴定为真实的,金×公司应担责。

  欠债人

  承认借款望延缓还款期限

  招某代理人在庭上表示,20025月,招某父亲与另一股东成立金×公司,为加快公司发展,于是找到时任公司董事的招某,招某遂向周某借款。由于公司两股东间矛盾纠纷,致使公司业绩一落千丈,自己因此不能如期还款。

  该代理人称,招某正多方筹集资金,望周某念及往日交情撤诉,延缓还款期限。

  担保方

  担保书假冒 巨债子虚乌有

  然而庭审时,担保方×公司与周某、招某的说法却完全相反。该公司表示,他们根本没有为招某的债务提供过担保,担保书上虽有盖章,但整份担保书绝对是假冒的,债务是虚构的。

  该公司称,公司成立时,招某的父亲任法定代表人,后董事会取消了招父法定代表人资格。招父为此事于20042月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认定招父交出公司的全部财务凭证及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但招父并未立即拿出公章,很有可能在交出公章之前用公章在空白便笺上盖了章,以作后来作假之用。

  判决:

  未证明付款行为一审败诉

  债主周某称33笔借款均通过现金在内地交付招某,招某承认现金交付,但当时每笔凭证都撕毁了。法院认为,对于总额高达2350万元的交易,当事人均通过现金当场交付而不保留任何书面的凭据或证人证言,不符合日常生活中的交易习惯,可信度较低。

  周某表示,出借资金来源于其在佛山三家公司的退股金,其中有两家公司是主要资金来源。然而法院审理发现这两家公司均于2000年终止合同(中外合资双方终止合作),周某获得的来源资金均形成于2000年前,而本案借款发生在20026月至20039月,故周某至少应对上述资金保存两年半的时间,留待招某来借。按照日常生活一般法则,存入银行进行保管是必然选择,而当事人称现金交付,其资金来源的可信度极低。

  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周某与招某除了自己的陈述外,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实际交付借款款项的事实。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周某的诉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5160305eff9aef8941e0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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