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补缴社会保险争议案件
作者机构:不详;
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
年:2014
卷:000
期:010
页码:P.35-35
页数:1
中图分类:D922.5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劳动争议案件;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受理;保险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法律若干问题
摘要:目前,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存在争议。最高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有人据此认为,既然该条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争议就能受理,对于单位没按时交纳或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也应萤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4ff554f6e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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