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情形下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1-10-08 18:06: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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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2008年第4期(总第207期)学术论坛ACADE M I C  F ORUM NO.4,2008(Cu mulatively NO.207)论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情形下的适用梁 洁  [摘 要]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它在武装冲突情形下已具有了可适用性,与国际人道法共同保护着冲突受难者的基本权利。然而,国际人权法毕竟主要适用于和平时期,首要目标是保护个人免遭政府专横行为的影响;区域性人权法院判决尽管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往往是以本区域的人权理念为基础,所确立的人权保护标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这些都是在武装冲突情形下适用国际人权法时应注意的问题。[关键词]国际人权法;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法律适用[作者简介]梁洁,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博士研究生,陕西 西安 710068[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8)04-0144-05  一、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中的可适用性半个世纪以前,若有人问:“武装冲突中受难者权利是否受国际人权法保护?”答案必将是否定的。那时的国际人权法刚刚起步,是对二战期间法西斯集权统治和轴心国军队暴行的反应,目标在于确保个人免受政府专横行为的影响,该法被认为只适用于和平时期。这一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得到了法律研究机构指导思想的强化。当时负责人权法研究的联合国,建立于二战废墟之上,首要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不愿将武装冲突的讨论列入其工作范围,认为这样做将减损宪章所宣示的反战权的力量,还会动摇人们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能力的信心①。因而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内容上完全回避了在武装冲突期间尊重人权的问题。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人权法迅速发展起来,其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不断扩展。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4条第1款中将国际人权法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了和平时期以外②。1968年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作为一个转折点,与同年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均明确提到“武装冲突中的人权问题”。此后充分的国际实践证明了国际人权法在时间效力上的这一延伸。第三国和国际组织往往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对冲突方行为予以评价,如在阿富汗、伊拉克和前南斯拉夫的武装冲突和军事占领中,违反人权法的行为遭到了普遍谴责,联合国也对违反人权法的行为进行了调查③。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还设有国家办公室,负责监督和促使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对人权与人道法的尊重。当然,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期间的适用要受“克减条款”限制,可继续适用的只是那些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得到保护的不可克减的基本人权④。在空间适用范围上,依照大多数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人权法的空间效力仅局限于缔约国的管辖441①②③④1949年当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考虑将何种事项列入编纂范围时,就决定将战争法排除在外。参见《国际法委员会年刊》(1949)第281页第18段:“人们认为,如果委员会在其工作伊始,就着手此项(对战争法的)研究,公众舆论会把这一举措解释为,它表明联合国对其在维护和平方面所能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缺乏自信。”该款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国际法院在“核武器案”(Nuclear W eapons Case )的咨询意见中对此予以了重申:“除了第4条规定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下可以克减的部分条款之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在战时并不停止适用。”如对于发生在利比里亚和塞拉里昂的武装冲突,对于以色列对巴勒斯坦领土的军事占领以及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军事占领,联合国均进行了人权状况调查。这里所指的不可克减的基本人权不仅包括主要人权条约明确列举的不可克减的权利,还应包括那些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并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不可克减的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4d641b369dc5022aaea00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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