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检察工作

发布时间:2022-12-16 08:10: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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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检察工作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当前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尤其是对审查逮捕工作和公诉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以审判为中心能够有效避免庭审走过场、形式化,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侦诉关系;诉讼制度改革
近年来,司法机关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诉讼规律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作为改革的重要参与者,必须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以推动改革的顺利实施。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以往的以侦查为中心的的刑事诉讼模式的改变,审判起到了最终性的关键作用,核心是以庭审活动为中心,我们要全面理解其内涵。
(一)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主要目的是发挥好审判权最终判断的功能,维护审判终局性地位,树立审判权威,而不是要突出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
(二)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标准要统一到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把庭审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都将庭审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提高对审判程序重要职能作用的认识。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
过去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主要是以审查侦查卷宗为主,很少做实质性的审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改变。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审查内容的变的多元化
传统审查逮捕工作主要是通过审查侦查机关的案卷了解案情,将公安机关的取证作为最主要的证据来源,这样必定会产生证据审查不全面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要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不仅要审查侦查卷宗,还要亲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审查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的还要听取律师的意见。2)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审查的程序变的中立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查逮捕的程序中要保持中立化的态度,办案人员要将自己的角色定位成裁判者,以中立者的身份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立场。
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审查的结果变的规范化
在以往的审查逮捕工作中,侦查机关报捕的证据质量有时不是很高,对入罪的标准把握不是很严谨,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对案件把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发挥好审

查逮捕的把关作用,尽量避免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现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证据时严格按照审判的证据要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案件定性各方面全面准确把握,这也使得审查结果更加规范。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有以下几点: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
在我国传统的办案实践中,大多数证人、鉴定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鉴定人出庭率偏低,有些地方甚至没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对有疑问的重大案件要让证人、鉴定人出庭,这也将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证人、鉴定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其心中的疑虑,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
2)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加大庭前会议的适用
从实践中我们发现庭前会议开展的情况、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大多数地区的公诉人和律师都对庭前会议不够重视,也很少开展庭前会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必须加大庭前会议的适用,尤其是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必须适用庭前会议进行沟通交流,使案件能够顺利、准确起诉、裁判。
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
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的重心基本在侦查阶段,案件的实质调查都在侦查阶段完成,之后一般都是对侦查机关的卷宗和所形成的证据的确认。这种侦诉关系不利于保障人权,也不利于在审判前形成合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逐步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加强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辩护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补充证据,使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要求,从整体上提高侦查和公诉质量。
三、检察机关如何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摒弃陈旧理念,树立正确办案思想。在理念上摒弃审判、起诉、逮捕、立案证明标准依次降低的错误认识,严格遵守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树立正确的办案思想,从根本上转变卷宗中心主义的工作方式。
(二)适时提前介入,依法引导侦查取证。对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大复杂案件、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及立案监督案件,纳入提前介入侦查的重点范围,侦监、公诉部门围绕审判的程序要求和定罪量刑标准,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收集和固定影响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刑罚裁量的关键证据,提升侦查取证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固定相关证据的侦查建议,帮助确定侦查方向,夯实证据基础。
(三)加强监督职能,严格案件证据审查。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坚决纠正侦查违法行为,针对公安机关取证不及时、涉毒案件毒品检验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交流,弥合公安、检察两家在法律具体适用问题上的分歧与偏差。加强非法证据排除和瑕疵证据补强工作,对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或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要求侦查机关补正,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刑讯逼供、诱供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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