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刑事犯罪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03 21:23: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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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刑事犯罪案例分析

任某,聋哑人,2003年认识一伙聋人,从此和那一伙聋人开始在深圳进行偷窃行为。20043月,任某和同案驾驶摩托车在银行门口抢劫被害人李某的包,内有港币51000,人民币1100,手机2,钱包1.物品价值人民币3580元。后被群众抓获,公安机关认为人某已构成枪劫罪。
《刑法》总则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分则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则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我想区分下抢劫罪和抢夺罪。抢夺罪是趁当事人不备,明着夺取。 而抢劫罪则是,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当事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而夺取其财物。
而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很容易从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根据你的案情,可能有两种情况使得它转化为抢劫罪。1.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财物;2.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上网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另外,任某和那伙聋人从03年就开始偷窃行为,已经是一个犯罪集团了。(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 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由于犯罪集团较之单个人犯罪或其他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处刑也较重 。在中国,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除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以外,都应从重处罚;对其他主犯也应从重处罚;对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胁从犯,则根据其犯罪情况,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案情还不是交代的特别清楚,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完备,所以我无法提供具体的定罪参考。公安机关认为构成抢劫罪,也是有可能的哦。
量刑方面,有从轻减轻情节就是任某又聋又哑;但他们是共同犯罪里的犯罪集团,所以又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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