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原则

发布时间:2017-03-02 13:53: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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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缩写为EPs)是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的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赤道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第一次把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为银行评估和管理环境与社会风险提供了一个操作指南。赤道原则适用于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和因改扩建对环境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原有项目。成为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不需要签署任何协议,而只是宣布接受赤道原则即可。

在实施过程中,赤道银行的中心工作是进行审慎性审核调查。首先,要审查是否是项目融资,因为赤道原则只适用于项目融资,而不适用于公司融资。其次,要审查分类是否准确,赤道银行用通用术语把项目分为A类、B类或C类(高、中、低环境或社会风险)。对A类和B类项目(高风险和中风险),借款人要完成一份环境评估报告》,说明怎样解决在分类过程中确定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在完成了与当地有关利益相关者进行适当磋商之后,A类项目(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B类项目)就必须完成以减轻污染与监控环境和社会风险为内容的《环境管理方案》。因而,第三步就是对《环境评估报告》、《环境管理方案》和贷款协议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如文件中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恰当。主要审查这些文件是否充分考虑到环境与社会问题,是否违反了赤道原则。在审查时,不只限于发起人提供的材料和专家,要自己委派专家进行独立调查,核实得到的材料,以确定环境和社会风险系数。赤道原则虽然以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环境与社会政策为基础,但赤道银行不能对它们行使追索权,所以,即使赤道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及世界银行是同一项目的贷款主体也要各自进行审慎性审核调查。

赤道原则虽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随着其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的广泛应用,赤道原则已经逐渐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

赤道原则的内容和结构比较简单,包括序言、适用范围、原则声明和免责声明四部分。原则声明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列举了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s,即赤道银行)作出投资决策时需依据的10条特别条款和原则,赤道银行承诺仅会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

第一条规定了项目分类标准,即基于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筛选准则,规定了项目风险的分类依据,即根据项目潜在影响和风险程度将项目进行分为A类,B类或C类(即分别具有高、中、低级别的环境或社会风险);

第二条规定对A类和B类项目的环境评估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健康影响评估以及更深层次的要求

第三条规定了环境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这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共17项。这一条下面还有一个注释,规定环境评估要说明遵守东道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项目要求的许可以及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预防和减少污染指南。对位于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或非高收入OECD国家的项目,除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外,必须满足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和按行业细分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引》;

第四条规定针对分类时发现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借款人要制定以减轻和监控环境社会风险为内容的行动计划和环境管理方案要求,适用对象是A类项目(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B类项目),内容是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降低、行动方案、监控和管理以及计划表

第五条规定了向公众征询意见制度,A类项目(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B类项目)的借款人或第三方专家要用各种适当的方式向受项目影响的个人和团体,包括土著民族和当地的非政府组织,征求意见;环境评估报告或其摘要要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以当地语言和文化上合适的方式为公众所获得;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方案要考虑公众的这些意见,对于A类项目还需独立的专家审查

第六条规定借款人的约定事项:遵守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方案;定期提供由本单位职员或第三方专家准备的有关环境管理方案遵守情况的报告;在适当的情况下,还需定期提供根据商定的拆除方案拆除设施的报告

第七条规定对A类项目和B类项目(如适用)有关的环境评估报告等文件,应由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审查;

第八条规定借款人必须在融资文件中承诺的事项,包括承诺遵守东道国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在项目建设和运作周期内遵守行动计划要求以及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交项目报告等;

第九条规定了独立监测和报告制度,即贷款期间赤道银行应聘请或要求借款人聘请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来核实项目监测信息;

第十条规定了赤道银行报告制度,应至少每年向公众披露其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和经验。最后,免责声明部分规定了赤道原则的法律效力,即赤道银行自愿独立采用和实施赤道原则。

第8条规定了违约救济制度,如果借款人没有遵守环境和社会约定,赤道银行将会迫使借款人尽力寻求解决办法继续履行。

第9条规定了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总融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3326c27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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