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刑事诉讼规则存在的问题-word范文模板(5页)

发布时间:2018-10-17 13:43: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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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存在的问题

  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被修订之后,高法、高检、公安部等多个部门都对其进行了解释,这对于弥补《刑事诉讼法》先天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但也由于缺乏法律解释原理的指导,因此,解释结果也存在一些问题。刑事诉讼规则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事诉讼法律解释存在的问题

  (一)解释主体过多

  解释主体过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解释出现的问题之一。

  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被修订之后,许多机关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解释,例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9日制定,以下简称高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月27日制定,以下简称高检《规则》)、《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8年1月19日制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等。

  上述主体对刑事诉讼法律进行解释的依据是《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以下简称《决议》)。

  解释主体过多问题的存在随之又导致以下问题的出现:增加了公民对自己行为进行预测的难度。

  这些主体解释的结果,使刑事诉讼法给人们的印象是一个条文繁杂的部门法。

  由于是多个部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的解释,其解释结果缺乏系统性、协调性。

  这就使人们对刑事诉讼法内容的感觉很朦胧。

  如果不对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进行深入、系统的学习,人们很难梳理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因此而较难从中发现哪一个规范与某一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对应关系。

  因此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之间的关系不够’明晰,给人一种朦胧的感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f0a0831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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