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

发布时间:2019-03-04 21:40: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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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119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3]90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10.28

【实施日期】2013.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

(桂国土资发〔201390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发〔201076号)和《国土资源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2100号)精神,进一步畅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优化民间资本投资环境,现就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我区国土资源领域,服务我区发展大局,促进我区经济较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国土资源市场环境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有序进入土地和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公开、公正和透明的良好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令禁止的国土资源投资领域,均向民间资本开放。在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土地供应、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整合中,凡是给予国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支持的,民间资本同等享受,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切实保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与其他投资主体平等进入、公平竞争的待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盘活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对确需调整建设用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出让方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让方依据批准文件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增加土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ed3cc7f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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