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YYY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监管原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营责任】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应当依照YYY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YYY从事市场销售活动,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基本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产品应当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其经营环境、设施设备、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e122e9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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