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2-11-15 22:36: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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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第一条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我市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市所有具有高、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各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市卫生局和市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学校和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卫生局等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本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3、评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组织编写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组织实施远程医学教育;5、对本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评审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第六条各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县区卫生局、人事局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七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加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安排接受培训和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第八条各县区卫生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第三章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强调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医学伦理和法律法规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卫生专业科目。公共科目按省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组织进行,卫生专业科目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组织进行。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单位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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