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07 16:41: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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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1026【实施日期】199901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和临时(含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临时工,个体业户的业主及雇员(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个体业主、雇员统称从业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在职期间缴纳和积累养老保险费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第四条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行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三者共同负担。第五条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法定的应尽责任。从业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我市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具体经办养老保险业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d4b971b66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a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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