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

发布时间:2014-01-20 12:41: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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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

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减少环境污染,有效降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全面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和谐、规范、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现场内的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六条 建设项目确定施工单位后,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监督部门提供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的证明或保证函(甲乙双方认可并加盖公章)及其他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并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投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相关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并按要求向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开工条件审查时,凡涉及施工现场可实施部分内容未达到本办法相关要求,不得签发开工令。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本实施办法内容等涉及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本办法中可实施部分内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条件审查不予通过,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项目施行重点监督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况的工程,将被列入重点监督项目:

(一)凡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整改,未按规定进行限期整改,被给予停工整改或处罚的;

(二)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相关内容的;

(四)其它违反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应认真做好重点监督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情况的案卷登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责任主体企业及责任人记入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定期通报。同时应将责任企业及责任人在建的其它项目列入重点监督范围,加大对相关责任主体企业项目开工条件审查和施工阶段的检查、巡查力度。对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实施处理。

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建委。市建委对列入重点监督项目的责任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将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三章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第一节         场容场貌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四周除出入口外应进行围挡封闭,围挡设置应连续,不能中断留有缺口。

围挡设置高度在一般路段应不低于1.8m,市区主要路段应不低于2.5m。围挡材料选用压型钢板、玻璃钢等硬质材料,严禁使用砖砌体、彩条布、竹杆、竹脚手板、安全网等易造成污染或易变形材料。

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采用砖基础,地下≥30cm,地上50cm-70cm,基底应夯实坚固,地上部分抹灰刷白,列入重点监督项目刷暗红色。

第十三条  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大门。大门由钢结构和砖砌体结合,大门高度应不低于4.5 m宽度不少于6 m,大门处设有灯光照明和企业标志牌。门扇应开启灵活,并套设小门。

第十四条  施工围挡、大门应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在大门口处明显位置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五牌一图”使用电脑喷绘标牌,统一规格尺寸1.2 m×2.4 m1.5 m×3 m

第十六条  大门出口处道路应进行硬化,长度应连接至市政道路。如施工场地(从大门算起)距离市政道路长度大于30m,则道路硬化长度应不少于30 m,宽度不小于6m,采用C20砼,厚度≥150mm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按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划分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并保证安全距离,区域分隔处应进行围挡隔离。对现场确有困难,满足不了安全距离要求时,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职工安全通行和生产生活。

分期施工现场应对施工区和非施工区进行区域分隔。

    第十八条  大门出口处应设置冲洗平台(规格不应小于3.5m×5m)、污水回收沉淀池和冲洗设备,污水回收沉淀池应做好覆盖及周边安全防护。

第十九条  场内运输道路、施工现场作业区应做砼或沥青混凝土硬化处理。场内运输道路宽应不少于3.5m,使用C20砼,厚度≥150mm, 其他道路、施工现场作业或堆放材料区域地面应进行简易硬化处理,使用C15砼,厚度≥150mm

其余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硬化或覆盖(花砖、红砖等)处理。

施工现场道路和硬化地面应做到平整坚实。

  第二十条  建筑材料、构件、器具必须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所标定的位置进行摆放,同时设立清楚准确的含有名称、品种、规格、产地、检验状态等内容的标识标志。

各种物料应当堆放整齐,符合机砖成丁、砂石成方、水泥成垛钢材分类堆放的规定。物料及机械的堆放、摆放应与工地围挡和坑(槽)、沟边保持不得少于1m的安全距离,坑(槽)、沟边1m外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应远离人员集中区域,分类单独存放,做好标志,悬挂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悬挂或书写安全标语,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定期宣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知识。

悬挂标语和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应做到文字整齐、美观、醒目,悬挂规范整齐。

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应按平面布置图所标注的位置正确悬挂。个别危险区域要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负责。

 

第二节         临时建筑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证安全距离。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门卫室、厕所、淋浴间、盥洗室、文体活动室、医务室等临时建筑。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材质应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

拼装板应使用正规厂家产品,并有出厂和检测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或铺设木地板。用电线路为带线槽明敷,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章使用电器。严禁在施工现场明火取暖及在除食堂外的临设内生火做饭。

  第二十五条  临时建筑应按使用功能在门口设置门牌,各类物品、资料应归类存放,摆放整齐。墙上应张挂健全的管理制度。室内保持整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的,应建立宿舍管理制度。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5m2,床铺间距不小于0.3m,通道宽度不得少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宿舍必须设置开启式窗户。春、夏、秋季的施工季节应设有纱窗、纱门,室内定期消毒,保证良好的通风和足够的阳光,达到消暑、防蚊虫咬、防潮、防止流行性疾病发生的要求;进行冬季施工时,宿舍要有保暖及防气体中毒的制度措施。

第二十七条  食堂设置应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有污染源的地方。

第二十八条  食堂应设置单独的制作间、储藏间,设有纱门、纱窗,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地面应做防滑处理。

食堂应使用清洁能源(电、燃气、燃油等),严禁烧煤、木材。食堂应有健全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上岗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按要求设置淋浴室,建立淋浴室管理制度。浴室地面应做防滑处理。寒冷季节应有暖气和热水供应,浴室内必须使用防水灯、防水开关。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厕所,门窗齐全。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应按要求设置流动式厕所。

第三十一条  大门出口处应设置门卫室,面积大于9 m2。门卫室应配备专职门卫人员进行管理,门卫室建立门卫管理制度和门卫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

第三十三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间应安排专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节         安全防护及防火

 

第三十四条 脚手架工程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搭设。立网应使用绿色合格密目安全网(2000目以上)进行封闭防护,防止高空坠物和建筑粉尘飞扬,并保持清洁整齐。

第三十五条  主体应设有醒目楼层标识,每两层应设一道黄绿相间或黄黑相间警示带。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三宝”(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必须按规定购买合格的产品,并正确佩戴或设置;施工现场“四口” (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防护应符合规范要求,保证严密、可靠、有效。

第三十七条   施工作业区应与外电线路保持必要安全距离,当达不到最小安全距离时,应采取严密封闭措施。施工现场应按规范标准要求建立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配电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成立现场消防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措施,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并且定期复检,确保设备齐全有效。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仓库等危险区域周围必须设有安全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30 m以上)施工时应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及足够扬程的水泵,并逐层设置消火栓。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凡有明火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报批。作业时,应严格按审批的意见和措施实施,并派专人监控,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才能离开作业现场。

 

第四节         防尘及环境污染治理

 

第四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降噪、防治废物废水排放等防治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施工现场应确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四十四条  土石方施工必须采用湿法作业,施工现场土石方必须集中堆放并进行覆盖。

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的开挖、回填、倒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四十五条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施工区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因故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须集中堆放,并做好覆盖。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盛放,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

    第四十七条  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泥土车辆,在驶出建筑施工现场之前,要做好遮盖、冲洗清洁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管沟应进行覆盖,要保持排水的畅通,地面无积水;同时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流。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围挡外周边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工地围挡,撤除安全防护设施,并清理施工现场及受影响的周边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施工单位整改情况按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20%50%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要求实行封闭围挡及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办法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对责任单位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实施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工程项目,应责令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给予停工处理,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和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内容制定进一步细化措施。安全监督机构的细化措施需报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后进行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14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c90d787960590c69ec376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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