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04 20:35: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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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行为,维护司法鉴定辅助工作秩序,培养和储备司法鉴定后备力量,保障我市司法鉴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助理(以下简称鉴定人助理)是指尚不具备独立开展司法鉴定工作能力,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毕业,尚不符合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年限、工作经历等要求,经司法鉴定机构(或其发起成立单位,以下同)正式聘用,在司法鉴定人的指导下专门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人员。

鉴定人助理应当按照登记的业务类别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所登记的业务类别不能超过2项且不得跨专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聘用的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在鉴定机构专门从事技术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

 

第二章 鉴定人助理的管理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助理的管理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人助理的直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鉴定人助理的专业、特长和见习期的表现,合理确定其所辅助的鉴定业务类别,指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鉴定实践经验丰富的司法鉴定人负责指导其参与鉴定工作;

(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规范鉴定人助理行为;

(三)与鉴定人助理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

(四)定期推荐具备相应条件的鉴定人助理申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五)定期对鉴定人助理进行业务辅导,为其积累实践经验,督促其提高综合能力水平;

(六)建立鉴定人助理工作档案,对鉴定人助理进行入门培训,对其所从事的业务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每年至少2次),详细记载其参与鉴定业务活动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及考核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收鉴定人助理。

 

第二节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对鉴定人助理的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b3d35c3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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