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一式三份,可在中山地税网站www.zstax.gov.cn下载填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国土房管部门、受赠人各存一份。如赠与人死亡,由代理人代为填写此表并签字。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材料原件后留存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
3、港、澳、台及外国人员的公证资料暂按以下规定确定。香港:先经国家司法部认可的律师公证,提供中文译本,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办理转递手续;澳门:经新华社澳门分社外事部或澳门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并提供中文译本;台湾:须经公司注册地或个人住所地的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广东省公证协会办理有关认证手续后方可采证;外国:经我国驻(地区)使馆或领事馆(代办处)公证,并提交中文译本。
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无偿赠与不动产涉税业务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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