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100401)

发布时间:2023-02-05 01:00: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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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供内部掌握)调解仲裁管理处二○一○年四月一日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答: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该请求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3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是否适用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结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一年内提出。1
4本市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是否应享有带薪年休假?答:带薪年休假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对协保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实际使用这类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人员原则上不适用年休假办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三者之间是否有优先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答:本市除市仲裁、浦东仲裁的特殊管辖规定外,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县)的仲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具有同等管辖权。当事人申请仲裁时,该区(县)的仲裁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案件的管辖有异议的,应与有管辖权的区(县)仲裁机构协商,协商一致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协商不成的,可将该案报请市局仲裁处,由市局仲裁处指定管辖。被指定的仲裁机构必须受理。6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审查后,不应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请求而应支持劳动者赔偿金;或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审查,不应支持劳动者赔偿金而应支持经济补偿,如何处理?答: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不告不理”;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系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故,仲裁申请接待窗口应当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提示当事人明确请求;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应当在庭审中向当事人释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区别。经必要的法律释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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