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政府采购入网供应商信息管理及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8-11 22:21: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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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入网供应商信息管理及诚信档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抚顺市政府采购入网供应商信息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入网供应商信息管理,并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做到准确及时、科学规范

第三条 供应商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对供应商的诚信记录应当程序规范、客观公正。

第四条 参与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中心签订诚信承诺书(见附录)。

办法所称供应商指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参与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 供应商信息入网登记

第五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并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要取得参与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的资格须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入网手续:

(1) 在本网站(http://www.ccgp-fushun.gov.cn/)首页左侧供应商管理中点击“供应商入网登记”进入后点击供应商注册并认真填写“供应商信息入网申请表(供应商基本信息)登录名称和登入密码的设定要求都必须6位以内。在主营和兼营栏中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如实填写,然后在“企业生产、销售产品所属类别”对应类别中按照经营范围打√后点“提交”。

(2) 返回到供应商等级页面,点击左侧“供应商资质文件上传”,输入自己设定的录名称和登录口令(登录密码),然后上传如下资质: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任何一个)

3.机构代码证(没有不用上传)

4.法人身份证

5.阅读下载《抚顺市政府采购入网供应商信息管理及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最后一页《抚顺市政府采购诚实守信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将上述5样材料原件扫描成图片(JPG格式)后上传等待采购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供应商可进行网上报价和下载标书等政府采购活动。

请供应商妥善保存好用户名和密码,如果密码丢失,请单位法人提出更改密码申请,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将营业执照影印件和申请影印件发至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邮箱进行办理。

联系电话:0413---7766703

联系人: 采购中心综合科

邮箱 fs_zfcg@163.com

第七条 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供应商登记基本信息后,取得用户名和密码,凭用户名和口令参加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九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凡是涉及工商、税务、经营资质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采购中心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供应商发生经营状况重大变化以及重要担保、重大合同纠纷或诉讼、信用等级和资质变化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采购中心提供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及时更新其主营和兼营的产品信息。

第三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三条 在信息库中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供应商诚信档案全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积极响应政府采购的情况,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时间、次数、中标内容及中标金额;

(二)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状况,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四)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采购中心报经抚顺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记录在案:

(一)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六)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 , 故意扰乱开标现场的

(七)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九)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十)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二)售后服务中抬高维修配件价格 ( 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

(十三)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 , 以低价中标后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或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 , 给采购人返还现金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四)不按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规定投诉或恶意投诉 , 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单位造成损害的

(十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六)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由抚顺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予以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同时在抚顺政府采购网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抚顺市政府采购诚实守信承诺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支持抚顺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在参与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严承诺:

依法参与抚顺市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公平竞争。自觉遵守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入网供应商信息管理

及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如违反管理办法的要求愿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单位: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abb14b26294dd88d0d26b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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