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08 19:09: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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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解读xx年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根本制度,维护广阔参保居民社会保险权益,经xx229日第3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施行方法》(津政发〔xx1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方法》(津政发〔xx112号,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天津市农村社会根本养老保障暂行方法》(津政发〔xx65号,以下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根本方(试行(民办发〔19922号,以下简称“老农保”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且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参保人员”,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2.征地参保人员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3.征地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5年缴费年限,并自本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年度起逐年记载。4.征地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记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缴费额一次性计入领取待遇年度内。
5.征地参保人员自实际参保年度起15年内不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超过15年且尚未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可以继续缴费。对于本《通知》施行前征地参保人员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缴费及利息局部可一次性予以清退,政府补贴、残疾人个人缴费补贴原渠道退回。6.在外省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已领取根本养老金的征地参保人员,应一次性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7.征地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待遇计发方法和支付养老金资金渠道,仍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施行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xx89规定执行。1.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农籍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本市参加农籍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其农籍职工养老保险应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2.本市参加农籍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农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农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3.本市参加农籍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其农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自xx年逐年记载。4.具有外省市户籍参加农籍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外省市参加农籍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到达农籍职工养老待遇领取年龄时,经本人申请,可将其农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9ff9453ab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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